在尼·亚·卡雷舍夫的书上作的批注[20]

在尼·亚·卡雷舍夫的书上作的批注[20]

  《根据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俄国经济调查总结》。第2卷。
  农民的非份地租地。1892年多尔帕特版
  (不晚于1893年春)
  [1]  第一章
  非份地租地面积
  [3—4]  1.在以下的叙述中引用的租地户数字被夸大了……  所有这些县都采用了有关各栏的总数,而不是租地户户数。但是很明显,同一农户只要兼有不同的租地方式,在计入总数时就可能重算几次。汇编中有29全县采用了这种弄虚作假的方法……
  {占28.2%(以上)}
  2.其次,某些县的农户户数也被夸大了,因为在有关的汇编中未能把非份地租地户同份地租地户分开。我们有这种情况……  总共13个县。要确定这种情况下误差有多大是不可能的。
  3.最后,其余县的农户户数却被缩小了……这类汇编共包括10个县。
  {29+13+10=52或50.5%,即超过总县数的1/2}
  在租地农户户数与所有农户现有户数的比例表(第5—6页)中,列宁摘录了以下各县:
  布古利马县                  32.4%
  布祖卢克县                  44.4%
  布古鲁斯兰县                45.5%
  尼古拉耶夫斯克县            49.3%
  斯塔夫罗波尔县(萨马拉省)    52.8%
  萨马拉县                    63.5%
  在农户租地与农民私有地的比例表(第12—13页)中,列宁摘录的也是这些县:
  布古利马县                 15.4%
  尼古拉耶夫斯克县           17.0%
  布古鲁斯兰县               19.8%
  布祖卢克县                 21.8%
  斯塔夫罗波尔县             31.6%
  萨马拉县                   76.6%
  44[21]  [113]  第三章
  租地同租地户富裕程度的依存关系
  [117]  所以,无庸置疑,租用非份地最多的是前地主农民
  和皇族农民,其次是前国家农民、切特维尔梯农民和哥
  萨克。
  [122]  租地随份地而增减。使用别人土地起不到拉平的
  作用。(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出租土地远近相同
  的情况下,租地较多的是份地较多的人,反之亦然。)
  [130]  可见,农民自有土地愈多,就愈容易靠租地达到更
  高的富裕程度。
  [133]  如果注意到几乎所有比较富裕的农民都租地这一点,就应该得出结论:在份地不足的广大农民中,能租地的只是一小部分,而大部分都无钱租地。
  [139]  ……由于这两种情况,拥有租地较多的是(a)土地较少的各等农户,然而是(b)各等农户中较富裕的各类农户。显然,我们在这里看到的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影响,如果把它们混淆起来就会妨碍人们去理解每种影响的意义。[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78页。——编者注]
  [154—155]  份地、劳动力和农业资本(役畜)较富裕的农户显然拥有在这一斗争中取胜的条件,把较贫穷的农户排挤到次要地位。因此,在众多的租地户中就产生了分解过程。农民中分出较富裕的阶层,它能够较顺利地满足自己对租地的需求。这一情况就成了他们比他们的那些不大走运的同村人幸福的原因。
  把这两个原因对比一下,所求的租地规模和租地户富裕程度之间的依存关系就十分明显了。[注:同上,第78页和第147页。——编者注]
  [156]  (在其他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争取租地的斗争对较殷实的人有利。在占有的土地数量相等和租地远近相同的情况下,谁的土地、劳力和资本更雄厚,谁就更容易获得租地。
  其余的人怎么办?他们只能在较富裕的竞争者之后得到一点剩下的供出租的土地。这种土地的出租量就很小了,远远抵不上他们的实际需要。他们自己的经济不够富裕既是他们使用别人土地不足的原因,又是由此产生的后果。因此,上述两大类农民之间富裕程度的差别随着时间的推移必然愈来愈大。最贫穷的人不得不去挣非农业方面的外水,我们在上面已经看到,这种现象的发展是非份地租地发展中的不良征兆。[注:同上,第78页。——编者注])
  77  [157]  第四章
  集体租地和个人租地
  [159]  在租地农民与各类土地出租者的关系中,看来产生着两种原则——村社原则和个人原则之间的斗争。前者体现在由整个村团承租土地,后者体现在农民个人自己出钱并自担风险承租或大或小的地块。中间形式是劳动组合即协作社租地。[注: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3卷第65页。——编者注]
  [160]  劳动组合追求同样的目的,但是是为了某一企业参与者集团的利益。——村社是通过每个村社社员在本社地域内用自己的劳动经营所租的地块来达到上述目的。个人如何经营所租的土地仍然要看租地的多少来定,或者用自己的劳动,或者用资本主义方式——如果用他个人的力量种不过来,或者借助于雇佣工人,或者把小块土地按高价转租出去。劳动组合采用两种经营方法,时而接近这种方法,时而接近那种方法,要看组员人数和租地多少而定。
  [186]  通过集体租地在各户主间对租地进行比较不平均[注:列宁将“不平均”改为“平均”。——俄文版编者注]的分配。
  137  [234]  第五章
  租地的条件
  【注释】
  [20]  在尼·亚·卡雷舍夫《根据地方自治局的统计资料所作的俄国经济调查总结。第2卷。农民的非份地租地》一书上,列宁作了许多批注,本卷没有全部引用。列宁着重研究该书中有关农民租地的事实资料,检验这些资料的可靠程度和可比程度,批判作者所采取的不正确的分类方法,驳斥作者所作出的符合自由主义民粹派基本观点的结论。列宁初读卡雷舍夫的这一著作是在该书出版以后不久,1894年上年他就在彼得堡工艺学院学生马克思主义小组中作过批判地分析该书的发言。——37。
  [21]  列宁在这里写的数字“44”,是指第3章的页数。下边第4章标题旁边写的“77”和第5章标题旁边写的“137”(见第40页),也是指它们的页数。——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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