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清党问题的建议[138] 

关于清党问题的建议[138] 

  办理登记的中心组应当由一批俄共老党员组成(党龄不少于5—7年),而且必须是工人党员。  
  
  一切可疑的、不可靠的和不坚定的俄共党员都必须清除出党,但他们经过进一步审查和考验以后有重新入党的权利。  
  
  对于:(1)1917年10月以后从其他党派加入俄国共产党的党员;(2)原为旧政府官吏和公职人员的党员;(3)担任过拥有某种特权的职务的党员;(4)苏维埃职员中的党员。对这四类党员应当逐个进行特别的审查,而且还必须征询同这个俄共党员在工作上有过接触的党员劳动者和非党劳动者的意见。  
  
  要求推荐人提出确切的书面证明材料,而且推荐人中必须有几个是具有5—7年党龄的工人。  
  
  对于确实在本厂工作的真正的工人,以及对于在自己土地上劳动的农民,手续应尽量简化,不得用重新登记去难为这些人。  
  
  载于1959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6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43卷第361页

  【注释】

  [138]列宁的这些建议在俄共(布)中央政治局1921年6月21日的会议上作为给清党委员会的指示通过。这些建议稍加改动后写进了6月25日中央政治局通过的关于清党问题的决定。中央的决定也考虑了列宁草拟的《关于入党条件的意见》(见本卷第355页)。——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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