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人民委员会为审查关于苏维埃第一劳动军的决定草案而指定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李可夫同志参加该委员会的会议时迟到半小时(定于晚6点半开会,他在晚7点才来),而且专门委员会一致认为他迟到的理由不充分,专门委员会决定对李可夫同志按关于迟到的法令处理。[158]
专门委员会主席弗·乌里杨诺夫(列宁)
译自《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7卷第198页
【注释】
[158]指人民委员会1917年12月29日通过的决定:人民委员出席人民委员会的会议迟到半小时以内者罚款5卢布,迟到一小时以内者罚款10卢布;只有向人民委员会的秘书确切申述了迟到或缺席的理由,才能免于受罚。——[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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