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委员会关于中央纺织工业委员会由集体管理制改行个人管理制的决定草案[71](1919年9月4日)
(1)责成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逐步缩减各委员会委员的人数,特别要弄清楚试行共产党员个人管理制或在共产党员任政治委员的条件下试行专家个人管理制的情况。
(2)在实行集体讨论和决定的同时,应坚决实行对某种工作或某项业务的个人负责制。
(3)规定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拥有企业的人民委员部于两月后提出报告,说明实际执行这些任务的情况(特别要报告实际学习管理的工人的人数和他们从事这项工作的工龄)。
载于1945年《列宁文集》俄文版第35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39卷第181页
【注释】
[71]这个决定草案是在1919年9月4日人民委员会的会议上通过的。——1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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