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稳定的基础是让“半城市化”人口稳定

当前社会稳定的基础是让“半城市化”人口稳定

这一阶段城市化的核心问题,不是传统的农民,也不是现有的市民,而是城乡间新出现的“半城市化”人口。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就是要让这些流动着的“半城市化”人口,尽快沉淀下来

对于中国城市化进程而言,2011年是一个具有标志性意义的一年。六普数据显示,中国城市化水平即将达到50%。这意味着,从这一年开始,中国的城市人口历史性地超过农村人口。中国城市化,已经从风平浪静的近岸驶入波诡云谲的深海。

几乎所有跨越这一阶段的国家,都经过了痛苦的社会动荡甚至全球冲突(如1848年革命至两次世界大战之间的欧洲)。在这一阶段,利益格局急剧调整,社会阶层剧烈分化。近年出现剧烈社会动荡的北非地区,城市化水平恰好也是49%。根据联合国《城市发展报告》,2010年,埃及城市化水平43%,苏丹40%,叙利亚56.1%。突尼斯和利比亚城市化水平虽然较高(前者67%,后者78%),但如果计算规模巨大的外籍工作人口,实际的城市化水平大体也在50%左右。

社会稳定与否,关键看这个社会是否存在一个占主导地位的利益主体。城市化水平达到50%,意味着城乡两大利益群体刚好势均城市已经大到无法继续从农村汲取利益来维持运转,而农村却还没有小到可以依靠城市反哺生存。此时,在城乡之间的任何公共政策都难以满足“大多数人”的偏好。因为在城乡势均的时刻,这个“大多数”几乎不存在只满足一半人的政策,往往会影响另一半人的利益。

一旦越过城乡对比的临界点,就意味着城市化的目标,应当注重社会稳定稳定将成为硬道理。稳定不是慢发展,更不是不发展,而是要转移发展的重心从民生服从发展,转向发展保障民生。

“有恒产者有恒心”,社会中有产者和无产者的比重,影响着一个社会的稳定度。有产者若想实现其财产的价值(无论劳动力还是不动产),都必须与社会有长期契约。这就意味着,如果城市大部分居民都是有产者(或者说“中产阶层”),社会稳定就拥有了强大的基础。

对有产者而言,社会动荡的风险大于收益,因此,所有社会的有产阶层都倾向稳定。所谓“财产”,就是指在现有体制中获得稳定收益的能力。传统的社会里,农民有稳定的财产土地;在现代社会里,市民也有稳定的财产不动产。而在城市化过渡阶段,往往会产生大量在城乡都没有资产的“无产者”。中国历史上,几乎所有大规模动荡,都和没有稳定住址的“流民”有关。“流民”比例越大,影响社会稳定的潜在风险就越大。今天,在中国多数城市中,外来流动人口犯罪率偏高,就是一种表现。

改革三十余年后的今天,越来越多的第二代城乡移民彻底脱离农村,成为城市的“暂住人口”。根据清华大学《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0年中国流动人口达2.21亿。考虑到中国城市人口不过6亿多,这是一个相当惊人的比例。清华大学的报告估计,如果中国人口流动迁移政策没有大的变化,到2050年中国流动人口规模可达3.5亿左右。其中大部分人都不可能再次回到农村。这部分人加上城市既有的失业人口,构成了广义的“半城市化”阶层。

让这些“半城市化”的流动人口凝固下来,需要两个相互关联的要素稳定的居所和持续的收入,它们是决定一个人“有产”或是“无产”的分水岭。其中更关键的是能够带来持续收入的就业。只要一个劳动力可以在城市获得稳定的就业(而不是临时就业),就可以通过“先租后售”等制度设计,助其获得稳定的居所。

综观全球,做到这两点,流动人口就会变为居民,对社会稳定带来极大影响、随时可能“夺淮入海”的“人口洪水”,就可以变成城市水库里宝贵的“劳动力资源”。反之,缺少这两条,即使经济发达的国家,也一样会栽入社会动荡的漩涡。

民生需求,成千上万。重要的是要去选择最紧迫的需求。现在我国一些地方的民生项目,相当一部分是在为现有的城市居民“再上台阶”。实现稳定,现有城市居民的需求固然非常重要,但同时决不能忘记对稳定影响最大的那些在城乡都没有财产的“半城市化”人口。

应当清楚认识到,这一阶段城市化的核心问题,不是传统的农民,也不是现有的市民,而是城乡间新出现的“半城市化”人口。实现社会稳定的基础,就是要让这些流动着的“半城市化”人口,尽快地有序地沉淀下来。也只有让他们成为城市稳定的居民,才有可能把他们潜在的需求,转化为真实的消费,城市化与扩大内需才可能同步。因此,需要在资源有限的条件下,将解决“半城市化”人口问题这一目标,置于资源分配的优先位置。

为此,要将针对新就业人口的保障性住宅建设,作为当前房地产政策的核心目标。当前,保障房建设不光有解决中低收入城市居民住房需求之功效,还有稳定建筑行业、为低素质劳动力提供就业机会的功效。远期,所有与就业相关的政策,都需要做必需的相应的调整。其中,教育效率的高低,对劳动力资本的形成至关重要。脱离市场需求的教育,只能制造更多的失业。应当尽快建立起围绕就业的教育体制,职业教育的地位一定要得到根本性的提升。

(作者为中国房地产研究会常务理事、厦门大学教授)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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