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让步或者放弃

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不可让步或者放弃

“进一步听取人民群众对代表法修改的意见”网络访谈今天上午举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法室主任许安标先生,向广大网友介绍了代表法修改的有关情况。

他介绍说,为了增强代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提高代表履职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代表法修正案草案增加两条规定,分别规定代表的权利和义务。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出席会议权、审议权、动议权、建议权、选举权、表决权,以及依法行使代表职务的保障权。代表的义务主要包括模范地遵守宪法和法律、出席会议、发表意见,做好会议期间各项工作,积极参加闭会期间活动,与原选区选民和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勤勉尽责等。这是对权利和义务所做的概括。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有一个特点,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而产生的,不能像私权一样可以让步或者放弃,在某些方面往往既是权利也是义务,二者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比如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既是代表的一项权利,同时又是代表的义务。说是权利,是因为只有担任代表职务的公民才有资格做这些事情,其他人无权做。说是义务,是因为担任代表职务后必须去做这些事,不能无所作为。因此,在代表法的权利、义务中存在一些交叉是正常的,恰好体现了代表权利、义务的特点。但需要注意的是,代表义务与代表权利相比是对代表的约束性要求。比如代表有权利出席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有义务按时出席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代表有权利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但是代表有义务认真审议各项议案、报告和其他议题。

责任编辑:冯句青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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