斯托雷平土地纲领和民粹派土地纲领的比较(1912年7月1日〔14日〕

斯托雷平土地纲领和民粹派土地纲领的比较(1912年7月1日〔14日〕

斯托雷平土地纲领和民粹派土地纲领的比较(1912年7月1日〔14日〕)

在前两篇文章里(见《涅瓦明星报》第3号和第6号)[注:见本卷第269—272页和第312—316页。——编者注]我们援引了欧俄土地占有情况的基本材料,阐述了俄国土地问题的实质。消灭土地占有制中的中世纪制度的表现——这就是问题的实质所在。

在全世界以及我们俄国都占统治地位的资本主义制度同地主和份地农民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制之间的矛盾是不可调和的。旧的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必须摧毁;这种摧毁 愈是坚决、无情和果断,对于俄国的整个发展就愈有好处,对于除了受资本主义蹂躏和压迫还受无数中世纪残余蹂躏和压迫的工人和农民也就愈有好处。

那么,在这种情况下,怎能把斯托雷平的土地纲领和民粹派的土地纲领加以比较呢?这两个土地纲领不是完全对立的吗?

是的,但这种对立并不排斥两者之间有一个根本的共同点。这就是两者都承认摧毁旧的土地占有制的必要性。斯托雷平的“土地规划”人员说,必须摧毁旧的东 西,而且要更快更坚决地加以摧毁。但是这种摧毁所带来的一切重荷要由极端贫困和备受压迫的多数农民来承受。地主在这种摧毁中不应有丝毫损失,如果他们不可 避免地要失掉自己的一部分土地,那么这部分土地应当完全根据地主的自愿,并按照他们认为“公道的”价格转让。富裕农民应得到支持,广大“弱者”的破产则不 必考虑。

这就是斯托雷平的土地纲领的实质。授意斯托雷平制定这个纲领的贵族联合会,是反动派——不是爱说漂亮话的而是实干的人——的 真正代表。贵族联合会把希望寄托在强者身上,是完全忠于本阶级的利益的。的确,在1905年以后事情已经很明显,单靠警察机关、官僚机关来防范农民是不够 的。

贵族联合会究竟在哪儿还能找到自己的同盟者呢?只能在为数极少的富裕农民、“富农”、“寄生虫”中间找到。它在农村中不可能再找到别的同盟者。为了把“新地主”吸引过来,反动派竟不惜把所有农村交给他们,任他们去洗劫。

既然摧毁不可避免,那就让我们按照有利于我们和有利于新地主的办法来摧毁份地占有制,——这就是贵族联合会授意斯托雷平执行的土地政策的实质。

但是,从纯理论上来说,必须承认从另一方面加以摧毁也是可能的,而且这种摧毁同样坚决甚至要坚决得多。问题有两个方面。比方说,假如3万个地主的 7000万俄亩土地转入1000万农户手中,再加上他们的7500万俄亩土地,假如把这些土地合在一起,然后在富裕农民和中等农民中进行分配(贫苦农民反 正是不可能进行土地的耕耘、播种、施肥和保养的),那么这样改造的结果会是怎样的呢?

如果从纯经济观点来提出这个问题,从全世界资本主义经济的一般条件的角度来看这种原则上的可能性,那就可以看出,我们设想的那种改造,其结果将是使中世纪的土地占有制遭到比斯托雷平纲领中所谈的更彻底、更坚决、更无情的摧毁。

为什么要摧毁的正是而且仅仅是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呢?因为,就问题的本质来说,无论土地怎样转手,甚至所有土地都转入国家手里(即政治经济学中所说的土地 “国有化”),资本主义的土地占有制还是不会被消灭的。资本主义土地占有制就是由那些拥有资本并最能适应市场的人去占有土地。土地不论归谁所有,归旧的地 主、国家或是份地农民所有,反正逃不出总是可以租用它的业主之手的。租佃制在存在着各种各样土地占有形式的一切资本主义国家里,都在日益发展。既然市场支 配整个社会生产,也就是说,既然这种生产是资本主义生产,则任何禁令都不能阻止资本家,即拥有资本和熟悉市场情况的业主把土地攫为己有。

不仅如此,土地租佃制甚至比土地私有制更便于发展纯粹的资本主义,更便于最充分地、灵活地、“理想地”适应市场。为什么?因为土地私有制妨碍土地的转 手,使土地的使用不能顺利地适应市场的情况,而把土地固定在某家族或个人及其继承人的手里,即使他们是经营不善的业主。租佃制是一种比较灵活的形式,采取 这种形式就能最简单、最容易、最迅速地使土地的使用同市场相适应。

因此,正如马克思在批判洛贝尔图斯时所指出的那样,就连英国也不例 外,只不过从资本主义的角度来看,它的土地制度比起其他资本主义国家来是最完善的而已。[185]英国土地制度的特点是什么呢?就是旧的土地占有制,即大 地主占有制,和新的、自由的、纯资本主义的租佃制同时并存。

假如这种大地主占有制存在而没有大地主,也就是说,假如土地不归大地主所 有,而归国家所有呢?那么从资本主义的角度来看,这种土地制度就会更加完善,土地的使用就会更加灵活地适应于市场,作为经营对象的土地就会更加容易转移, 一切资本主义土地占有制所固有的阶级斗争就能更加自由地、广泛地、明确地展开。

可见,一个国家愈是落后于世界资本主义,愈是急需赶上 邻国,愈是“耽误了”自己的“疾病”——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和盘剥性的小经济的疾病,愈是急需从根本上摧毁这个国家的一切土地占有关系及其整个农业生活,各 种各样的土地国有化主张和方案也就愈能自然而然地在这个国家的农业居民中产生和广泛传播。

1905年和头两届杜马都非常明显地证明 了,第三届杜马通过它的“农民”(经地主的筛子筛过的农民)代表也间接地证实了:各种各样的土地国有化主张和方案已在俄国农业居民中得到非常广泛的传播。 在表示赞同或者反对这些主张以前,应该先提出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些主张会得到广泛的传播,它们是由什么样的经济必然性产生的?

对这些主张单从它们内在的严整性或理论的正确性来加以评论是不够的。必须从这些主张所反映的经济必然性的角度来加以评论,不管这种反映有时是多么“多变”,多么不正确,多么“歪曲”。

20世纪初在俄国农民中产生土地国有化主张的经济必然性,就是坚决摧毁旧土地占有制的必然性。“平分”全部土地的主张是一种平等思想,这种平等思想是同 农奴制残余作斗争时所必然产生的,因为在3万“农奴主余孽”有7000万俄亩土地,而1000万受奴役的农民只有7500万俄亩土地的情况下,这种平等思 想必然要反映到土地问题上来。

把前一类土地变为后一类土地,或者更确切地说,转到后一类所有者的手中,这丝毫也不是空想。在市场支配 一切的情况下向往土地经营者之间的平等,或者在资本主义制度下向往全体“男女公民”(包括不独自经营者)的“土地权”,才是空想。但我们不应该因这些主张 的不切实际而忘掉这些主张中实际上包含的东西具有最真实的、最切合需要的现实性。

消灭各种中世纪土地占有制——地主土地占有制、份地占有制等等,这丝毫也不是空想。与一切旧的土地关系决裂也丝毫不是空想。相反,正是资本主义的发展迫不及待地要求这种决裂。在资本主义制度下,无论“平分”土地或使土地“社会化”都是不可能的。这是空想。

资本主义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化从经济上看是完全可能的,而且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即不论是怎样实行的,由谁实行的,在什么条件下实行的,是巩固的和长期的还 是不巩固的和短期的,——无论在什么情况下,它的实际意义都在于最大限度地消灭俄国土地占有制中和俄国农业生活中的一切中世纪残余,在于使新的土地使用和 土地占有制最灵活地适应于世界市场的新情况。

暂且假定左派民粹派提出的全体男女公民平分全部土地的计划实现了。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样分配土地是极其荒谬的。在资本主义制度下这样分配土地连一年也维持不了,而且也不可能维持得了。但这是不是说这样做的结果等于零或者等于负数呢?

绝对不是!这样做的结果会是一个巨大的正数——根本不是左派民粹派所期待的正数,而是最实际的正数。这个正数就是:现有各种阶层的和等级的土地占有形式 之间的任何差别都要被摧毁。这对整个国民经济、对资本主义和对无产阶级都是极其有利的,因为对俄国的发展来说,没有什么比我国现在旧的土地占有制更有害不 过的了。地主土地占有制和份地占有制完全是农奴制的土地占有形式。

左派民粹派的土地平分是维持不下去的,但要恢复旧的也是不可能的!地界既已被摧毁,就怎么也“修复”不了!世界上没有任何政治力量能阻碍那些符合市场新要求的新的地界、界限和土地使用形式的确立。

记得在第二届杜马中有一位左派民粹派说过“要废除地界”。[186]他以为这样就能做到“平均使用土地”。他错了。但通过他的嘴——这是历史的讽刺! ——却道出了资产者最彻底、最勇敢、最激进的观点,他们感到我国“份地的”、“贵族的”、“教会的”以及其他等等土地占有制的旧的、中世纪的“界限”是不 合理的,必须摧毁这一切界限,以便实行新的土地分配。只是不会象民粹派所幻想的那样“按人”分配,而是象市场所迫使的那样按资本分配。

民粹派的建设性方案是一种空想。但在这些建设性方案中含有对中世纪制度的破坏性因素。这种因素决不是空想。这是活生生的现实。不论从资本主义还是从无产阶级的观点看来,这都是最彻底最进步的现实。

现在我们来简略地概括一下我们的观点。斯托雷平的土地纲领和民粹派的土地纲领的一个实际的共同点,就是两个纲领都要从根本上摧毁旧的中世纪的土地占有 制。这点非常可贵。对于这种土地占有制除了摧毁不能采用别的办法。《言语报》和《俄罗斯新闻》的一些立宪民主党人之所以最反动,是因为他们斥责斯托雷平不 该摧毁这种土地占有制,而不去证明必须更彻底更坚决地摧毁这种土地占有制。我们将在下一篇文章中看到,斯托雷平的摧毁不能消灭盘剥制和工役制,而民粹派的 摧毁却能够做到这一点。[注:参看《列宁全集》第2版第22卷第18—23页。——编者注]

我们暂且指出一点:斯托雷平的摧毁所产生的唯一完全现实的后果就是3000万人挨饿。斯托雷平的摧毁能不能教会俄国人民应当怎样进行更坚决的摧毁,现在还不得而知。但是这种摧毁无疑正在进行这样的教育。能不能教会呢,——过些时候就会见分晓。

载于1912年7月1日《涅瓦明星报》第15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21卷第380—386页

【注释】

[185]见《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6卷第2册第262—266页。列宁在《19世纪末俄国的土地问题》一文中对马克思的这些原理作了说明(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7卷第108—120页)。——390。

[186]指第二届国家杜马中的社会革命党党团领袖伊·瑙·穆申科在第二届国家杜马第四十七次会议上的发言。列宁在《社会民主党在1905—1907年 俄国第一次革命中的土地纲领》一文中曾对穆申科的这一发言作过评价(见《列宁全集》第2版第16卷第250—251页和第369—370页)。—— 393。

本文关键词: 年表 列宁 全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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