兹宣布,作为补充动员,征召商业、工业和运输业工人和职员服兵役。征召手续、期限和数量由共和国革命军事委员会、最高国民经济委员会主席团和全俄工会中央理事会商定。[注:在法令打字稿的上方列宁签了字并作了批示:“不公布”。——俄文版编者注]
载于1919年6月15日《全俄中央执行委员会消息报》第128号 译自《列宁全集》俄文第5版第54卷第41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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