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 例

凡 例

第四十四卷  1893—1904年

1.书信卷正文和附录中的文献分别按篇或组的写作或签发时间编排并加编号。

2.在正文中,文献标题下括号内的日期是编者加的,文献本身在开头已注明日期的,标题下不另列日期。

3.1918年2月14日以前,在俄国写的书信的日期为俄历,在国外写的书信则为公历;从1918年2月14日起,所有书信的日期都为公历。

4.目录中标题编号左上方标有星花*的书信,是《列宁全集》第1版刊载过的。

5.在正文中,凡文献原有的或该文献在列宁生前发表时使用过的标题,其左上方标有五角星☆。

6.未说明是编者加的脚注为写信人的原注。

7.著作卷《凡例》中适用于书信卷的条文不再在此列出。

本文关键词: 诺夫 阿尔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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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焦杨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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