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及其例文

公告及其例文

—、概说

公告是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

公告主要有两种,一是宣布重要事项,如最近我国将在东海进行地对地导弹发射训练;二是宣布法定事项,如宣布某项法规或规章,宣布国家领导人选举结果。

有一类公告是属于专业性的或向特定对象发布的,如经济上的招标公告,按国家专利法规定公布申请专利的公告,属专业性公告;也有按国家民事诉讼法规定,法院递交诉讼文书无法送本人或代收人时,可以发布公告间接送达,是向特定对象发布的,这些都不属行政机关公文。

行政机关公文中的公告,具有如下特点:

一是内容重要。

公告宣布的内容是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如公布宪法,宣布我国将向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专业性公告不具有这种特点。

二是对象广泛。

一般公文发送对象都是特定的地区、单位或个人,而公告的对象则是国内外,有时甚至通过新华社用登报、广播的形式向全国、全世界发布。

三是制发机关级别高。

公告一般是由较高级别的国家领导机关,或者授权新华社制发的。基层单位不能滥用公告。报纸上常见到××单位迁移地址,××公司聘请×××为法律顾问,也用“公告”,都是滥用“公告”。

二、写法

公告是一种严肃庄重的公文,它内容单一,篇幅较短,或篇段合一,或分条列点,表达直截了当,语言简洁明快。

(一)标题。

公告标题有三种:一是完全式标题,包括发文机关、事由和文种;二是省去事由,只写发文机关和文种;有的只有文种,如《公告》。标题之下,有时可依公告单独编号。

(二)正文。

公告的正文一般由依据、事项和结语组成。

开头要简明扼要地写出公告的依据,有时也可以不写。

告知性公告,事项简单,用篇段合一写出。规定性公告,事项较多,可分条列点写出。

公告的结尾一般用“现予公告”、“特此公告”作结语,也可以提出要求作结尾。也可不写结语。

(三)落款和日期。

公告日期有的注在标题下方,也可注在正文末尾落款处。重要的公告落款处除注明发文机关和日期外,还标明发布地点。

三、使用要求

目前,公告的使用比较混乱,主要有两种情况:一是把公告当作“启事”、“声明”、“广告”用,望文生义,以为“公告”就是公开告知有关事项,如声明某业务与本单位无关,揭露有人冒充某报记者行骗,也用“公告”;二是“公告”代行“通告”,凡公布性事项,事无巨细都用“公告”,甚至街道告知居民领取物价补贴也用“公告”。使用公告必须以“公告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有关规定来衡量,避免公告滥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二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7日选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江泽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副主席 荣毅仁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九日于北京

新华社授权公告我国将进行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

新华社授权公告

我国将进行太平洋发射运载火箭试验

1980年5月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将于一九八O年五月十二日,由中国本土向太平洋南纬七度零分、东经一百七十一度三十三分为中心,半径七十海里圆形海域范围内的公海上,发射运载火箭试验。中国舰船和飞机将在该海域进行作业,为了过往船只和飞机的安全,中国政府要求有关国家政府通知本国船只和飞机,在试验期间不要进 入上述海域和海域上空。

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冲击铁路

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公告

最近,一些城市和地区相继发生冲击铁路、拦截列车、破坏铁路设施等严重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的恶性事件,给国民经济、人民生活和社会秩序带来重大损失和影响。为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促进经济发展,便利人民生活,维护社会安定,特公告如下:

一、各级人民政府和公安、铁路部门,要把保障铁路运输安全畅通作为一项重要任务,由领导同志亲自负责,组织足够力量,确保铁路运输畅通无阻。

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冲击铁路车站,破坏铁路设施,在铁路上设置障碍,以及卧轨强行拦截列车等。一旦发生上述中断铁路运输或威胁铁路运输安全的违法犯罪情况,各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和武警部队,可采取一切必要手段予以排除,并依法惩处。

三、各地武警部队要抽调适当警力,加强铁路重点部位的保卫工作,帮助铁路部门维护好车站治安秩序。对带头闹事和进行破坏的,要坚决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四、铁路运输部门的职工要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严格纪律,坚决制止无票乘车,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

以上各点,各地要迅速广为宣传,坚决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印)

一九八九年六月七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

第 四 号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93年3月2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江泽民的提名,次定李鹏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

现予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主席团

一九九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自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以来,有2名全国人大代表逝世:福建陈希仲,广西韦元威(壮族)。罢免1名:山东刘延民。

最近,地方人民代表大会、人大常委会选举、补选了八届全国人大代表2名,云南罗得菊(女,哈尼族),四川陈荣生。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同意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选举、补选代表的代表资格的审查报告,确认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罗德菊(女,哈尼族)、陈荣生的代表资格有效。特此公告。

现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共有代表2976名。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一九九五年八月二十九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

公 告 (1996年1月2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赋予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使命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关于中央人民政府负责管理香港特别行政区防务的规定,为维护国家的主权、统一和领土完整,保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的繁荣和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的部队,经过精心准备,现己组建完成。驻香港部队由中国人民解放军陆军、海军和空军部队组成,隶属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这支部队将于1997年7月1日零时正式进驻香港。中央人民政府派驻香港特别行政区负责防务的军队不干预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地方事务。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在必要时,可向中央人民政府请求驻军协助维持社会治安和救助灾害。驻军人员除须遵守全国性的法律外,还须遵守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驻军费用由中央人民政府负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以下简称《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依法使用由国家安全部统一制作、签发、全国通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以下简称《侦察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侦察证》为红色,封面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部侦察证”字样和由盾牌、五星、国家安全、短剑组成的徽章图案。封里印有持证人的照片、姓名、性别、单位、职务、编号、签发机关及行使的职权。

二、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时,出示《侦察证》,可以行使《国家安全法》规定的有关职权。

三、维护国家安全是全体公民的义务。国家安全机关工作人员持《侦察证》依法执行任务时,个人和组织应根据《国家安全法》的有关规定,积极提供便利条件和其他协助,不得以任何借口妨碍或者阻挠,违者依法处理。

四、严禁任何组织和个人非法使用《侦察证》,或者伪造《侦察证》,违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国家安全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办事,不得超越职权、滥用职权、不得侵犯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违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组织和个人,如发现国家安全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应当检举、控告,我们将及时查清事实,严肃处理。国家安全部投诉电话为:8219617。

特此公告。

国家安全部

一九九四年二月二十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美利坚合众国的贸易反报复清单)

(1995年2月4日)

鉴于美国贸易代表办公室无视我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所采取的一系列措施,以及在中美知识产权磋商中我国谈判代表团所表现出的诚意,单方面公布对我国出口美国的电子、家俱、自行车等价值10.8亿美元的产品实施贸易报复,该措施将于2月26日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七条关于“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限制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该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的规定,为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对于美国的贸易报复措施,我国将不得不采取相应的反报复措施。根据1994年12月31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公告及其后在国内外广泛征求的意见,公告如下:

一、经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批准,对原产于美国的下列进口商品除正常征收进口关税外,加征税率为100%的特别关税:各种游戏机、游戏卡、录音带、激光唱盘、烟、酒、化妆品、照像胶卷、程控电话交换机;

二、暂停进口产于美国的电影片、电视片及录像、激光视盘;

三、暂停与美国音像制品协会、国际知识产权联盟、商业软件联盟、美国软件出版者协会的贸易合作关系;

四、暂停受理美国音像制品制造公司在华设立分支机构或办事处的申请;

五、暂停受理对美国化学、药品制造商根据我国《化学、药品行政保护条例》所提出的申请;

六、暂停与美国公司正在进行的大型汽车合资项目的谈判;

七、暂停批准美国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在华设立投资公司。

以上措施将2月26日,即美国对我出口产品贸易报复措施生效时生效。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改革外汇管理体制的公告

为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进一步对外开放,推动我国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决定,从1994年1月1日起,进一步改革我国的外汇管理体制。现公告如下:

一、实行外汇收入结汇制,取消外汇分成

境内所有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的各类外汇收入必须及时调回境内。属于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外商投资企业除外),均须按银行挂牌汇率,全部结售给外汇指定银行:

1.出口或转口货物及其他交易行为取得的外汇;

2.交通运输、邮电、旅游、保险等业提供服务和政府机构往来取得的外汇;

3.银行经营外汇业务应上缴的外汇净收入,境外劳务承包和境外投资应调回境内的外汇利润;

4.外汇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应结售的外汇。

下列范围内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

1.境外法人或自然人作为投资汇入的外汇;

2.境外借款和发行债券、股票取得的外汇;

3.劳务承包公司境外工程合同期内催调入境内的工程往来款项;

4.经批准具有特定用途的捐赠外汇;

5.外国驻华使领馆、国际组织及其他境外法人驻华机构的外汇;

6.个人所有的外汇。

上述范围内用于支付境内费用的部分,均应向外汇指定银行兑换人民币办理支付。

取消现行的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现有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和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按以下原则处理:留成外汇额度余额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对汇率并轨前已办理结汇,尚未分配入帐的留成外汇额度,应在1994年1月31日以前办完入帐,也允许按1993年12月31日公布的外汇牌价继续使用。

前述允许开立现汇帐户范围以外的现汇存款,在实行结汇制后,可继续保留原有现汇帐户,只许支用,不许存入,用完为止。帐户内余额允许用于经常项目支付,偿还外汇债务或向银行结售。

二、实行银行售汇制,允许人民币在经常项目下有条件可兑换

在实行售汇制后,取消经常项目正常对外支付用汇的计划审批。境内企事业单位、机关和社会团体在此项下的对外支付用汇,持如下有效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1.实行配额或进口控制的货物进口,持有关部门颁发的配额、许可证或进口证明以及相应的进口合同;

2.实行自动登记制的货物进口,持登记证明和相应的进口合同;

3.除上述两项以外,其他符合国家进口管理规定的货物进口,持进口合同和境外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4.非贸易项目下的经营性支付,持支付协议或合同和境外金融、非金融机构的支付通知书。

非经营性支付购汇或购提现钞,按财务和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对向境外投资、贷款、捐赠的汇出,继续实行审批制度。

作为一项过渡措施,改革初期对出口企业按结汇额的50%在外汇指定银行设立台帐。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及贸易从属费,持前述有效凭证,由银行在其台帐余额内办理兑付。出口企业出口所需用汇,超过台帐余额的部分,仍可以按国家规定的办法,持有效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

三、建立银行间外汇市场,改进汇率形成机制,保持合理及相对稳定的人民币汇率

实行银行结汇、售汇制后,建立全国统一的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外汇指定银行是外汇交易市场的主体。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主要职能是为各外汇指定银行相互调剂余缺和清算服务。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由中国人民银行通过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督管理。

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人民币汇率并轨。并轨后的人民币汇率,实行以市场供求为基础的、单一的、有管理的浮动制。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前一日银行间外汇交易市场形成的价格,每日公布人民币对美元交易的中间价,并参照国际外汇市场变化,同时公布人民币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各外汇指定银行以此为依据,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幅度范围内自行挂牌,对客户买卖外汇。在稳定境内通货的前提下,通过银行间外汇买卖和中国人民银行向外汇交易市场吞吐外汇,保持各银行挂牌汇率的基本一致和相对稳定。

四、强化外汇指定银行的依法经营和服务职能

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需人民币资金原则上应由各银行用自有资金解决。国家对外汇指定银行的结算周转外汇实行比例管理。各银行结算周转外汇的比例,由中国人民银行根据其资产和外汇结算工作量核定。各银行持有超过其高限比例的结算周转外汇,必须出售给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持有结算周转外汇降到低限比例以下时,应及时从其他外汇指定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购入补足。

为使有远期支付合同或偿债协议的用汇单位避免汇率风险,外汇指定银行可依据有效凭证办理人民币与外币的保值业务。

各外汇指定银行要保持合理的资产负债结构,按规定办理结汇、售汇和开户、存贷等业务,努力提高服务质量,降低服务费用,依法经营,公平竞争。

五、严格外债管理,建立偿债基金,确保国家对外信誉

对境外资金的借用和偿还,国家继续实行计划管理、金融条件审批和外债登记制度。为境外法人(含中资控股的机构和企业)借款出具担保,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境内机构对外提供外汇担保管理办法》办理。

为确保国家的对外信誉,必须加强外债偿还的管理,继续实行“谁借谁还”的原则。债务人应加强对借用外债项目的管理,提高项目的经济效益和创汇能力。国家鼓励和支持各地区、有关部门和外债较多的企业按债务余额的一定比例建立偿债基金,在外汇指定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存储。国家批准的专项还贷出口收汇,可以直接进入该帐户。专户资金只能用于对外支付本息,不得转移或用于其他支付。债务人还本付息应从其偿债基金专户中支付,如发生困难,经外汇管理部门审查批准,根据借款协议,凭外债登记证和还本付息核准凭证,用人民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兑付。债务人要求在贷款协议规定到期日之前提前对外偿付的,须按规定经外汇管理部门批准。未办理登记手续的外债和境内机构违反规定为境外法人借债提供担保引起的支付责任,各银行不得擅自为其办理对外支付。已发放的境内金融机构自营外汇贷款,债务人可用创汇收入直接偿还,也可按贷款协议规定,用人民币向外汇指定银行购汇偿还。实行新体制后,境内金融机构借入境外贷款和吸收外币存款发放的贷款,仍采取贷外汇还外汇的方式,还款外汇按上述办法解决。

六、外商投资企业外汇管理体制仍维持现行办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汇收入,允许在外汇指定银行或境内外资银行开立现汇帐户。外商投资企业在国家规定允许的范围内对外支付和偿还境内金融机构外汇贷款本息,可从其现汇帐户余额中直接办理;超出现汇帐户余额的生产、经营、还本付息和红利汇出的用汇,由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根据国家授权部门批准的文件及合同审核批准后,向外汇指定银行购买。

七、取消境内外币计价结算,禁止外币在境内流通

自1994年1月1日起,取消任何形式的境内外币计价结算;境内禁止外币流通和指定金融机构以外的外汇买卖;停止发行外汇券,已发行流通的外汇券,可继续使用,逐步兑回。

八、加强国际收支的宏观管理

加强对外汇收支和国际收支平衡情况及变化趋势的分析、预测,逐步完善我国国际收支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国际收支统计申报制度,加强对收、付汇和借还外债的核销、统计、监督和管理,堵塞漏洞,减少、杜绝外汇流失。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确保外汇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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