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康的机体和完善的制度
丹麦当然并没有躺在“幸运”里“无为而治”,就像重视教育一样,国家同样十分重视廉政制度建设,且制度设计防微杜渐,颇有预见性。
自然,廉政制度是孕育在国家的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之中的,这就犹如只有母亲健康,婴儿发育才良好。丹麦之所以有良好的廉政制度,就缘于其政治、经济和社会制度的健康。
丹麦的政治以及行政,崇尚公开透明,这是国家的一个主要原则。
政党政治十分透明,法律规范了政党筹款制度,实行按照得票的数量对政党进行补贴的政策,个人向候选人捐款有明确限额并向社会公开。同时,拥有公开的现代公务员制度,占职位少数的政务官通过选举由党派轮流充任,占职位多数的事务官由考试录用,不受政务官更迭的影响。行政的公开,主要体现在政府信息公开和政务运行公开。此外,每年发布预算白皮书,每位公民都能看到所有公共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情况。
同时,规范的市场经济体制,也使政府部门难有设租寻租的机会。政府对企业的行政管制相当少,行政审批项目非常有限,公共服务实行政府采购和招投标制度,即资源配置充分市场化。即使政府在必要时对经济进行干预,也不是以垄断者的身份出现,而是扮演与私营部门同样的竞争者角色。
在这样的政治、经济制度中孕育的廉政制度,也就十分“强健”。
健全的法制,也是丹麦廉政制度的厚实基石。
裴德盛认为,一个社会对抗腐败的最主要的要求,就是拥有一个建立在宪法基础之上的运作良好的司法体系。他介绍说,丹麦的这个体系的根基建立于1849年颁布的第一部宪法。这部使国家成为民主国家的宪法,对权力进行了分割,促成了独立的司法机构的建立并对立法和行政进行监督,从而为构建有效的反腐败机制打下基础。
丹麦的法院实行三级管理制度,最高法院法官由国王或女王任命。此外,还设有专门法庭,像特别诉讼法庭、海事法庭、仲裁法庭、商业法庭以及宗教法庭等。检察机构虽隶属司法部,但最高检察院检察官同样由国王或女王任命。
贝特尔森说,丹麦对腐败有明确的定义,且有严格的法律条款和监督机制防止腐败发生。刑法不仅对受贿,还对行贿进行了严格规定,2000年又把犯罪范围扩大到行贿外国官员。裴德盛介绍说,在反政府腐败和商业腐败方面,丹麦2008年出台的刑法修正案对行贿行为进一步作了明确,规定企业若出于商业目的为政府官员安排旅行、特殊服务以及赠送礼品,都属犯罪行为,即便被对方拒绝亦视为犯罪。
完善的财产申报和公开制度,也是丹麦建设清廉社会的一项制度设计。税务部门负责统计国内全体公司和个人的财产,并对其经济价值作出评估,这样,税务部门对政治人物和公务人员的财产状况也了如指掌。所有人都必须如实申报。裴德盛说,住房、财产、土地都是经过所有者注册的,相关部门不会允许任何瞒报的事情发生。尤其是在当今电子信息时代,要想隐瞒某处财产、土地或其他资产几乎是不可能的事情,“这使得官员想要获取任何便利或得到区别对待都非常困难”。
丹麦的调查官制度也独具特色。这项1955年推出的制度,旨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保证民众免受政府部门的不公正待遇。由议会选出并直接对议会负责的调查官,专门听取公民对政府部门工作过失的意见,调查官员的舞弊事件,处理公务员的过失行为等。这一制度有效减少了官员的腐败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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