处理好“管治”和“共治”的关系

处理好“管治”和“共治”的关系

十八大报告明确指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

这些新体制、新机制,贯穿一条主线,这就是:发挥和依靠多元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社会。因此,我认为,社会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管治”和“共治”的关系,更加充分地发挥社会机体在加强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加快形成多元化的社会管理体制和充满活力的社会发展机制。

这里所说的“管治”,是指在一元化社会体制下所形成的传统管理模式,即党委、政府对社会的单向管理与治理;这里所说的“共治”,是指在多元化社会发展中迫切需要构建的包括党委、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等多元力量共同参与的社会共同治理格局。显然,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加快,当代中国已经到了这样一个社会“共治”新阶段。正是为了适应社会发展的新趋势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党的十八大把深化社会管理体制改革、构建多元力量共同治理社会的任务提到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来。

当前,我国社会变革现实和社会共治实践表明,要深化社会体制改革,构建多元社会力量共同治理社会的新体制、新格局,必须着重解决好三个关键性要素。

一是党委如何领导和管理社会。我们党是执政党,加强党的领导,是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根本前提和根本保证。要充分发挥各级党委对社会管理及其创新的领导与推进作用,首先必须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党的领导体制。无论是国际共产主义运动的历史,还是我们党的执政实践,都无可辩驳地表明,权力过分集中的领导体制和管理体制,不仅造成对党内民主的极大破坏,而且造成对社会发展的严重制约。权力过分集中的弊端,一直到今天都可以说是各种严重脱离社会的官僚主义的一个“总病根”。不彻底清除这个“总病根”,社会组织和社会成员的积极性就难以充分调动,社会转型过程中的矛盾和问题也就难以从根本上化解。从一定意义上说,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加强社会管理创新,首当其冲的是必须进一步改革权力过分集中的体制弊端。

二是政府如何履行社会管理职能。加强社会管理,是政府的重要职能。社会管理千头万绪,归根到底是利益的协调;履行政府社会管理职能,要害是建设服务型政府,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我国现阶段,改善和加强社会管理的重点是要切实解决好涉及广大人民利益的民生与民主问题。能否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保障和改善民生,在社会进步的基础上发展与保障民主,直接关系到能否平衡社会心态、理顺社会关系、保持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民生与管理、民生与发展、民生与民主,这几对关系在当前转型发展关键时期尤为凸显和重要,是直接关系到社会进步与政治民主的几个基本范畴。保障和改善民生,既是加强和改善政府对社会管理的突破口,又是着力点;围绕民生加强和改善社会管理,既是新的历史条件下经济社会发展的生长点,又是检验标准;而无论是围绕民生强管理,还是围绕民生促发展,都离不开一个基本前提,这就是发展人民民主;民生与民主,相辅相成、相互促进,没有民生,民主将是一句空话,没有民主,民生也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善;改善民生与发展民主的有机统一,归根到底必须切实完成变“控制型”政府为“服务型”政府的历史性任务。

三是如何完善社会自治组织凝聚人民大众参与社会管理的功能。当前,如何将社会自治组织这种“体制外”力量纳入“体制内”,在党委、政府领导与协调下发挥独立作用,形成社会管理的大格局与新机制,是社会管理创新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伴随着市场化改革的深入发展和价值多元化趋势的日益强化,社会自治组织在促进社会管理与发展中的作用将愈益凸显,政府没有必要包揽一切社会事务,也不可能满足社会成员的一切诉求,许多事情可以依靠社会自治组织去处理,通过社会自治组织凝聚公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治理。这就迫切要求,在新的形势下,必须大力扶持和促进社会自治组织的成长,给社会自治组织以更充分的信任和更宽广的空间。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佘小莉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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