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卫生法能终结“被精神病”吗

精神卫生法能终结“被精神病”吗

摘要:立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必须自愿是一个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司法救助配套  历经20多年,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立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必须自愿是一个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司法救助配套。

立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必须自愿是一个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司法救助配套

历经20多年,中国第一部《精神卫生法》已于去年10月份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今年的5月1日起正式实施。

回溯过往,长期以来,我国精神病认定、收治制度存在巨大缺陷,认定、收治局面十分混乱,这不仅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也使得每一个人都面临被精神病的风险。精神病收治乱象多年待解,引发的社会问题日益突出,正是因此,如果对精神病患者的认定、收治制度无进步,对精神病患者及任何一个公民权利的保护不足,公民权利被侵害的可能就会很大。从这个角度而言,首部《精神卫生法》应该得到中肯的评价。

立法规定精神病患者住院治疗必须自愿是一个进步,但是还需要进一步细化的规定和司法救助配套。为此,《精神卫生法》规定了违反本法规定侵害患者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提起诉。但是一个“非自愿住院”的人如何起诉是个现实难题。如果一个人无法保障自己不被强制入院治疗的权利,那么“被精神病”,或者以精神病为名进行收治的事情就无法得到遏制。长期致力于推动精神卫生领域的法治进程的公益法律机构——深圳衡平机构就认为,该条文过于简单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救济方面存在严重缺陷。

另外,自愿住院原则之外还有特殊。精神类疾病有其特殊性,有些精神病患者因为精神疾病的驱使可能有危害他人或伤害自身的危险,而国家有保护公民(包括病人本身)安全的责任和权力。因此,《精神卫生法》提出了“危险标准”作为自愿的例外。按照精神病收治的国际标准,通常是有伤害自己或他人的行为或危险的才予以收治。尽管首部《精神卫生法》提出的“危险标准”,和欧美国家是完全一致的,但即便如此,在中国的具体国情下,谁来认定依旧是个问题。

德国、英国在强制医疗程序规定中均要求,对于非短暂性治疗需取得法院许可,紧急情况下可不经法院许可而强制患者治疗,但随后必须立即取得法院许可。归根结底,问题的关键不是是否真有精神病,而在于,对疑似精神病,甚至就是精神病患者的权利保护是否到位,哪怕是一个有危险的精神病患者,对于其各项权利的保护,我们也要足够保障。而这,需要制度和立法的细节来体现。

从过往的经验看,“被精神病”很多是由于一些家庭经济纠纷和手握公权力的人有其特殊目的所导致。因此,不少学者曾建议,应该为有异议的病例引进一个法律监督的机会,以此减少“被精神病”的几率。遗憾的是,《精神卫生法》未予采纳。如专业人士所言,不经法律的正当程序就剥夺或变相剥夺患者自主权,是自二次世界大战《纽伦堡宣言》后,医学伦理的大倒退。可想而知,如果“危险标准”的认定程序和病人自主权得不到保证,也就很难杜绝“被精神病”。

徒法不足以自行。历经数年,精神卫生立法空白至少得以弥补。尽管首部《精神卫生法》还有种种缺陷,“被精神病”也不可能靠一部立法就能真正终结,但立法通过昭示国家对精神卫生问题的重视,也为精神卫生问题的进步奠定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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