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宁:反腐本质是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2)

房宁:反腐本质是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2)

不建立有效的社会经济活动监控体系,官员财产申报没有意义

中国青年报:你们书中有个很有意思的悖论——俄罗斯、越南、印尼等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都显得很完备,但腐败问题却很严重,相比之下,英美等发达国家在这一制度上并不是特别详细周全,腐败问题却轻得多。这怎么解释?

房宁:这个悖论的确存在。拿美国和菲律宾这两个国家举例。美国关于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法律规定并不是特别细致,主要就是一部《政府道德法案》。而菲律宾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看上去非常完备、严谨,从1960年开始就不停地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即便有看似完备的制度与严格的执行,菲律宾依然是世界上腐败问题最严重的国家之一。

制度完备的国家反腐效果不好,制度看上去不太细致的国家却比较清廉,这个现象说明,观察反腐问题,不能只局限于公职人员的财产申报与公示本身。我们在研究中发现,各国社会经济的基础管理水平,决定着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的实际效果。

在欧美等发达国家,政府对全社会的经济活动有着非常严密的全流程监控,在严格的痕迹管理体系之下,几乎每个社会成员的财务、税收以及相关金融活动,都会有详细的统计和完整的记录,而且信息比较准确。由于对整体社会成员有严密的监管,再针对社会成员中的某一群体如官员进行监管就容易多了。相比之下,在菲律宾、越南、俄罗斯等国,虽然制度看上去很完备,但是由于对社会经济基础活动的监控水平不行,官员财产公开与否、公开多少意义都不大,因为政府很难掌握实际情况,更别说通过财产申报与公示来发现、查处腐败了。

中国青年报:这一现象对我国有什么启示?

房宁:简单来说,就是建立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一定不能急于求成,而是要循序渐进,从基础的配套制度做起,建立有效的社会经济活动监控体系。否则,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即使建立也没有什么实际意义。

应当看到,我国当前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监管仍处于比较低的水平。在欧美发达国家,一套房子即便转手多次,每次转手的时间、价格、买卖双方、缴税情况等信息都能清楚查到。可是在我们国家,竟然会出现一个人有好几张身份证,又用每个身份证买好多套房的事情。在这种状况下,官员隐匿、转移财产很容易,申报、公示财产还有什么意义?我们还有一个文化方面的问题。中国是一个“人情社会”,在一个“人情社会”里实行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更要考虑如何限制亲情、友情对个人财产申报真实性的影响。

当然,我国有关方面已经意识到这个问题并开始着手行动。比如国务院近期提出,在3年内要实现地级以上城市的住房信息联网。这就是一个很好的方向,但还远远不够。我们在考察法国时发现,人家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的内容规定得非常详细,连人身保险、艺术收藏、无形资产、客户资源等都有涉及。这说明,人家对包括官员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的经济活动监控非常严密,这正是需要我们学习的地方。

中国青年报:有一种观点认为,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应该尽快建立,所谓循序渐进的提法都是在给不建立这一制度找借口。对此,您怎么看?

房宁:我同意对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采取积极的态度,但不是急急忙忙搞出一套法条就行了。我们的研究表明,不从整体入手,建立健全对全社会经济活动的监控体系,干部财产申报没有意义。

当前全社会对反腐败问题的关注度非常高,迫切想要通过各种制度遏制腐败。反腐败需要热情,但不能急躁,带着情绪是做不好工作的。对于官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制度而言,临渊羡鱼不如退而结网。我们应当在认真研究别人成功经验与失败教训的基础上,从我国实际出发,一步一步建立好这项制度。不然,本来是挺好的一锅饭,最后硬是给做成夹生的,那就太不值了。

反腐败本质上是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

中国青年报:在研究中,您关注的是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最终的落脚点却在官员利益冲突。这是为什么?

房宁:我们发现,在研究的所有国家中,公职人员财产申报与公示只是一个表面上的制度,背后的落脚点都在利益冲突的管理上。官员的腐败行为,本质上是私人利益与自己掌管的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为了私人利益而损害公共利益。从这个意义上说,反腐败本质上就是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在西班牙等国家,甚至直接在内阁中设有利益冲突办公室这个部门。

世界上反腐败效果比较好的国家和地区,反腐措施基本都是从控制官员的利益冲突入手。比如在韩国,禁止退休官员从事与退休前工作领域相关的活动;德国专门制定了《公务员兼职法》,对公务人员可以从事和禁止从事的兼职都进行了明确规定;在英国,不只一般公务人员,连国会议员都需要对可能出现的利益冲突进行回避。

中国青年报:申报、公示财产与控制利益冲突有什么区别?

房宁:一个是治标,一个是治本;一个是事后机制,一个是事前机制。当从官员申报的财产中发现问题并惩治的时候,腐败行为已经发生,危害已经出现,只能事后补救。但如果能事先掌握官员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并加以避免,就能从根本上防止腐败行为的出现。

发现官员腐败必须严惩,但是反腐败的最终目的在于防控而非惩治,不去堵住腐败可能出现的漏洞,只是一味抓官员,并非真正的反腐良策。培养一个官员不容易,国家和社会要为此支付巨大的成本。官员是人民的财产,一个贪官落马了是大快人心,但国家和人民花在他身上的巨大成本也付诸东流了,买单的还是老百姓。为了保证人民财产的安全,必须通过制度设计,从根本上防止腐败现象的发生。想要做到这一点,我们应当更加深入地研究干部及家庭利益冲突事项的登记、监管制度,用制度手段管控住官员的利益冲突,从源头上治理腐败。

责任编辑:郭浩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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