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4月间,江苏省首创“公推票决”产生无锡、宿迁、南通三个省辖市市委书记拟任人选,其程序包括两轮推荐、差额考察和差额票决。首先,省委委员及候补委员、在南京的副省级以上干部、省管领导班子的主要负责人等共222名干部,参加首轮民主推荐,从1 127名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推荐出人选。接着,在江苏工作的中央委员及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省委委员及候补委员、不是省委委员和候补委员的省级领导干部以及正省级老同志等118人,进行第二轮民主推荐,确定6名差额考察人选。这两轮民主推荐主要依据得票情况。随后,由熟悉党务工作、领导经验丰富的干部带队,对6名人选逐一考察。最后,省委常委会通过差额投票,决定最终的3名人选[15]。虽然,毛小平作为无锡市委书记任职仅8个月就被免职,但江苏省扩大省辖市市委书记初始提名权的方向仍然值得肯定,它恰好说明,民主推荐、差额票决不能只限于“官官相推”或“官选官”,还应该进一步畅通党员群众、党代表参与提名的渠道。
其次,地方各级党委班子不仅差额考察、选举的比例普遍提高,而且在候选人介绍和投票方式上也作了改进。2006年至2007年地方党委换届时,省(区、市)党委差额考察比例扩大到1:2.4,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差额选举比例提高到11.3%,不少县级党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差额选举比例更是提高到12%-15%[12]。2011年至2012年地方党委换届时, 省、市和县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平均差额的比例分别为11.9%、14.9%和11.3%[16],均高于“不少于10%”的规定。许多地方包括福建、江苏、广东、黑龙江、河南、河北、四川等省份还实行了省委常委的差额选举。在党代会选举过程中,各地注意增进选举人对候选人的了解,提高选举的真实性。2007年5月,上海市第九次党代会选举时,就改变了上一届党代会选举投票时同意不动笔、反对或弃权才动笔的做法,明确要求代表们无论同意、反对或是弃权,都需要在各自的选票上做出相应的标记,以保证代表真实地表达自己的意愿[17]。2011年12月,上海市闵行区第五次党代会则首次设置了“两委”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与党代表面对面沟通环节,包括候选人预备人选向党代表作自我介绍,结合实际阐述工作设想,接受党代表现场询问,当选的“两委”委员作出履职承诺等[18],扩大了选举过程中的民主。
三、结语
十六大以来,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在提名、考察和选举等环节上的改进,不仅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党代会的功能,也有利于实现党的领导层权力交接的制度化更替。同时,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选举程序和技术环节上的改革,又必然会触动党内原有的“自上而下”权威结构和权力逻辑,从而为推动党的领导体制改革,改善党的领导,实现党内权力结构优化,约束和监督权力,创造了前提条件。
需要强调的是,十六大以来,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选举改革注重在激活现有制度的基础上实现制度创新。比如关于中央委员会委员差额选举比例不少于5%、地方党委委员差额选举比例不少于10%的规定,并没有限制更大范围的差额;省委常委差额人数应为1-2人,早在1994年,中共中央印发的文件中就有规定,理当依规执行和落实;而将民意引入到候选人的提名过程,也让现有的党的各级委员会委员的产生要在同级和下一级党政机关中酝酿推荐并广泛听取意见的规定落到了实处。这种在规范与创新的互动中推进改革的实践探索,既顺应了人们思维方式的演绎转变,又回应了党员和群众的民主呼声,从而达到了循序渐进、以点带面、积累经验、逐步推进的目的。
当然,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选举改革作为一个过程,还有进一步探索的空间。比如在党的七大、八大“两委”委员、候补委员候选人由党代表自下而上提名,中央政治局组成人员由新一届中央委员会提名,是否可以恢复?而早在1980年,党的十一届五中全会就已提出,并在十三大党章确认的一些重要制度设计,如“直接采用候选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差额选举办法进行正式选举”,是否可以在全国和地方党代会选举中实行?至于差额选举范围有限,如长期形成的“书记等额选举”的壁垒,以及选举程序不规范,如候选人与选举人之间信息沟通不充分,候选人难以有机会进行政策意向的表达,分代表团进行预选等,都还有待进一步改变。此外,党的中央和地方组织领导班子的选举改革,还需要与建立健全党的集体领导制度、党的领导干部职务任期制、监督制、党内弹劾罢免制等有机结合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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