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章 经费
第二十八条 本党经费的收入如左各项:
(一)党费 党员每月收入在三十元以内者,月缴党费两角;但无收入及月薪不满二十元者,得由地方斟酌情形核减之;在三十元以上至六十元者缴一元;六十元以上至八十元者缴百分之三;八十元以上至百元者缴百分之五;在一百元以上至二百元者缴百分之十;二百元以外者特别征收之。失业工人及在狱或在S . Y . 的党员均免缴党费。
(二)党内义务捐由地方执行委员会酌量地方经费及党员经济力定之。
(三)党外协助。
第二十九条 本党一切经费收支,均由中央执行委员会支配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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