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会议
第十二条 各小组每星期至少须开会一次,由组长召集之。各地方每月至少召集全体党员会议一次(其有特别情形之地方,得改全体会议为组长会议,但全体会议至少须两月一次)。各区每三月由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该区全体党员代表会议一次,每五人有一票表决权。全国代表大会,每年由中央执行委员会定期召集一次。中央执行委员会,每四月开全体委员会一次。
第十三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召集全国代表临时会议。有三分之一区代表全党三分一之党员之请求,中央执行委员会亦必须召集临时会议。
第十四条 全国代表大会或临时会议之代表人数,每地方必须派代表一人,但人数在四十人以上者得派二人,六十人以上者得派三人,以上每加四十人得加派代表一人。每地方十人有一票表决权。未成地方之处,中央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令其派出代表一人,但有无表决权由大会决定。
第十五条 凡一问题发生,上级执行委员会得临时命令下级执行委员会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
第十六条 中央执行委员会得随时派员到各处召集各种形式的临时会议,此项会议应以中央特派员为主席。
第十七条 中央及区与地方执行委员会,均由委员长随时召集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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