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2)

《银行卡收单业务管理办法》出台的意义是什么(2)

七、问:《办法》对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有哪些管理要求?

答:《办法》主要从银行卡收单交易信息的安全性和合规性两个方面作出规定。

为从技术上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布放的银行卡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应符合国家、金融行业的技术标准和有关安全管理要求,发送的交易信息应采用加密和数据校验措施处理。收单机构除特殊业务需要并经持卡人同意以外,不得以任何形式存储银行卡有效期、卡片验证码等敏感信息。此外,《办法》还强调了收单机构、特约商户等相关市场主体应履行保障信息安全的义务,并在协议中明确信息安全责任。

在合规性方面,《办法》要求收单机构确保交易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收单机构应当准确选用交易类型,正确标识交易信息。对于交易信息的具体内容,《办法》还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至少应包括特约商户和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信息、交易时间与地点、交易金额与类型、交易渠道和发起方式等内容。对于网络收单业务,交易信息还应当包括商品订单号和网络交易平台名称。这些规定的目的是确保交易信息完整、可追溯,为收单机构和发卡机构准确监测和识别交易风险提供基础数据,为持卡人提出查询、拒付调单等处理要求提供基础信息,切实保障相关各方合法权益。

八、问:《办法》体现了哪些对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行为的基本要求?

答:《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在银行卡受理协议中要求特约商户履行合法、合规、安全受理银行卡的基本义务,并通过培训教育和业务检查强化约束效果。特约商户应履行以下基本义务:

一是应遵守相应银行卡清算品牌的受理要求,不得歧视和拒绝同一银行卡清算品牌的不同发卡银行的持卡人,不得因持卡人使用银行卡而向持卡人收取或变相收取附加费用,或降低服务水平;二是按规定使用受理终端(网络支付接口)和收单银行结算账户,不得利用其从事或协助他人从事非法活动;三是妥善处理交易数据信息、保存交易凭证,保障交易信息安全,并履行信息保密义务。

九、问:《办法》从哪些方面提出了银行卡收单风险管理要求?

答:《办法》从特约商户准入审核、业务检查、收单交易处理与资金结算、业务外包管理等方面明确了风险管理要求。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是严格特约商户准入管理。《办法》强调了收单机构对特约商户的实名制管理要求和经营行为合法合规性审核。

二是加强特约商户日常业务管理。《办法》要求收单机构应划分特约商户风险等级,并根据风险等级进行有针对性的交易功能限制;应对实体特约商户进行现场检查,并通过有效技术手段和检查措施对网络特约商户进行核查;对无卡、无密交易,以及消费撤销、退货等交易类型,应强化风险管理措施;应建立交易监测系统,并对其监测发现的可疑交易和银行卡清算机构发送的风险提示及时进行处理。

三是加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严格审核特约商户收单银行结算账户的设置和变更,除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网络商户可结算至其同名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外,其他特约商户受理银行卡交易的资金结算,收单机构必须为其结算至特约商户的同名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或特约商户指定的、与其存在合法资金管理关系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此外,收单机构应当建立资金结算风险管理制度,不得挪用特约商户待结算资金。

四是加强业务外包管理。《办法》规定收单机构应制定收单业务外包管理办法,并对收单业务和外包服务业务分别管理,且收单机构作为收单业务主体的全部管理责任和风险承担责任不因外包关系而转移。

十、问:请问如何考虑《办法》与此前人民银行发布的银行卡收单业务有关规定的衔接问题?

答:此前人民银行等部门关于银行卡收单业务的管理要求与《办法》不一致的,以《办法》为准。《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银发〔2009〕142号)、《中国人民银行办公厅关于〈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银行卡风险管理、预防和打击银行卡犯罪的通知〉的实施意见》(银办发〔2009〕149号)等规范性文件中有关银行卡收单业务的规定,凡与《办法》的管理要求没有冲突的,一律继续适用。并且,基于同一业务适用同等监管标准的原则,从事银行卡收单业务的支付机构应当参照执行。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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