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的规范性文件就是老百姓俗称的红头文件,在老百姓的眼里可是很神圣的。
但甘肃省陇南市的一“红头文件”却出现了这样一个低级错误:发布时间是2009年4月13日,文中却规定:“本办法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 (10月20日《法制日报》)
“红头文件”未“出生”就已经开始实施,这样的事情确实有些“雷人”。它首先损害的是“红头文件”本身的严肃性、权威性,其次它损害的就是文件制定、实施部门的公众形象。
这几年,“红头文件”犯错的新闻并不少见,有些“红头文件”囿于部门利益更是被百姓指为“违法之法”,其文件规定的内容和国家法律规定冲突,不统一的现象也很常见。国家为此还专门出台过规定,治理和规范各地的“红头文件”。
当一些鸡毛蒜皮的小事也用“红头文件”来告知下级单位和公众;当一些维护部门利益企图明显的规定也堂而皇之登上“红头文件”,“红头文件”还能权威、严肃得起来吗?既然百姓都把一些“红头文件”不当一回事了,文件的制定者和发布者也同样可以不把“红头文件”当回事,以至于出现这种“早产”的低级错误。
因此,要避免“红头文件”再出现这样那样的低级错误,不能仅仅是纠正这些错误本身,而应该是从上游开始规范“红头文件”,治理“红头文件”,让“红头文件”真正发挥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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