毛泽东(资料图)
1955年8月31日,国务院将工资等级增加到30个级别,最高560元,最低18元;最高工资加上北京地区物价津贴后为649.6元,最低工资为20.88元,最高与最低工资之比扩大到了31.11倍之多。而国民政府战后的文官薪给标准,共37个级别,每级的相差数,最少5元,最多40元,仅8倍。
职务工资分配制度等级森严
供给制在中共革命过程中曾发挥过巨大作用,但这种体现平等理念的分配制度并未坚持下去,而是逐渐转向了以森严的等级制为标志的职务等级工资分配制度。
此次工资调整,再度拉大了等级之间的分配差距,由此引发了一些问题。
注意到新出现的各种情况,国务院在1956年6月全国各行各业实行全面工资改革的过程中,再度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资标准进行调整,最大级差系数因此略有缩小,减为28倍。然而,如果加上每一级别中的等级差,最高工资和最低工资之比,则达到了36.4倍。建国之初在涉及经济体制建设方面的这一切改变,都以苏联经验和苏联模式为依据(1940年苏联工人最高最低工资之比,甚至达到31.3∶1)。
相比之下,国民政府时期的薪给标准,确较1956年人民政府所定的工资标准略显平均。
实际上,还在《共产党宣言》发表之际,马克思、恩格斯就明确提出过,即使在资本主义政治制度下争取无产阶级最基本政治权利的斗争中,共产党人也应当坚持提出“所有官员的薪金没有任何差别”的政治要求,以求最大限度地限制因等级制所造成的种种流弊。
此后欧洲国家,凡社会党或工党执政,都努力尝试了近似的分配方法,以至影响到如今欧洲多数资本主义国家政府公务人员工资收入普遍差别不是很大。除极少数国家如加拿大、新加坡外,英、法、德等国的公务员,包括行政长官在内,最高最低工资差,一般仅在8~10倍上下,美、日亦仅在20倍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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