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劝退细则”是殃及池鱼的“反制裁”

“劝退细则”是殃及池鱼的“反制裁”

“家长对幼儿园老师的精神或肉体进行伤害、通过‘闹园’的方式来解决问题的、提供虚假信息获得园位的……如有上述情况,园方可以无条件劝退或除名。”恰逢开学,一则“幼儿园无条件劝退细则”的帖子在微博和一些幼教论坛热传。这并非官方工作指导,而是广东一民营幼儿园园长根据自己日常工作有感而发的“内部”指导性做法。(9月8日《长沙晚报》)

按规定,学校有自主办学权对学生有“劝退劝”,但劝退劝不能滥用,一般是针对学生严重违纪屡教不改的行为而设定的一种“惩罚”性教育措施,即便如此出发点也是为了“教育”孩子。而这所幼儿园的“劝退细则”却没有体现这一理念,只是拿孩子当做要挟家长的“武器”,进行自我防卫“维权”罢了。

实际上,一个幼儿园的孩子,几岁的样子,再怎么违纪也不至于到了“劝退”的程度,除非是老师实在无能或“懒政”。再说,学校也不能轻易剥夺孩子受教育的权利。与大人发生冲突,拿孩子说事也违反了师德操守,更是涉嫌违法之举。真正有爱心的教育工作者,是不忍心“惩罚”幼稚纯真的孩子的。

从“劝退细则”的六条来看,现实中确实有此现象存在,但毕竟只是极少数家长如此做。这些行为无疑侵犯了老师们的合法权益,严重扰乱了教育秩序,学校应该予以正当防卫积极维权。但应对措施是错误的,不能绑架孩子的教育权来制裁闹事的家长。

第一条家长伤害老师,直接由学校保安干预防卫或报警处理便是。第二条家长伤害对方孩子,学校老师有保护孩子的义务,也可报警处置,或让家长互相打官司维权。第三条家长“闹园”没有向园长反应的“越级”上访,家长没有错。反应给园长,难免会护短和做表面文章,向上级部门反应是正确合规的。第四条对家长不实言论学校可以报案,由职能部门追究“谣言”“毁谤”方面的相关责任。第五、六条都可报告给有关部门处理,自己也要作好防御性把关。

说到底,这个“劝退细则”是违法的。学校办学,应该遵循教育法、教师法条例,而不能超越国家法律而自设“私法”、“家法”。学校和老师的维权也只能依法维权,而不能通过制裁孩子维权。这种行为是“拿软的捏”,是“以恶制恶”、“以暴制暴”,对解决问题无益,作为传播文明法治的校园出此下下策实在是不该。

处置“校闹”同处置“医闹”一样不能简单了事,而是要多开辟“对话”途径化解多方矛盾。“劝退”孩子的威慑力是有限的,弄不好还会更加激化矛盾甚至“逼”出一些更加耸人听闻的大事来。要制裁也只能依法制裁,对无理取闹者,除自卫外,还可请求施法保护,不管怎么样都不能殃及孩子。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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