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拓展社会力量和个人进入社会救助渠道

立法拓展社会力量和个人进入社会救助渠道

制定社会救助法,应如何力求杜绝骗保问题?是否应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怎样应对目前存在的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社会救助纠纷现象?

在前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社会法室召开的社会救助法座谈会上,与会专家、学者对这些问题进行了探讨。

对骗保行为处罚力度不足

随着低保制度的全面推广、深入推进,骗保行为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问题。在各地纷纷出台措施的情况下,社会救助法应对此作出哪些规定显得尤为重要。

“骗保问题已经非常严重了,而且不是一两个人的问题,有的地方已发展为一个地区大规模的问题。”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韩君玲说:“这个问题怎么解决?从现行行政法规的规定来看,我们对骗保问题的处罚力度是非常轻的。一般是退回骗取的救助款项,严重的会处以一至三倍罚款。”

韩君玲指出,这个处罚力度不足以起到威慑作用。她建议,可以参照国外立法,将其与刑法上的欺诈罪联系在一起,在社会救助法中作出威慑性的规定,提高骗保人的违法成本。另外,对政府工作人员相关违法行为处罚力度也应该增强,这样骗保的问题会有所减轻。

“其实,要真正杜绝骗保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难题,但可以降低其严重程度。”韩君玲如此表示。

对于她的建议,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助理研究员栗燕杰表示赞同。“我和韩老师有同样的认识——对于骗保问题,应当引入刑事追究。”栗燕杰说,对于公务员,比如民政部门经办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大量骗保,或者与当事人串通起来骗保的,应考虑刑事追究;对于低保家庭、个人骗保的,应该借鉴我国香港地区的经验,引入诈骗公共财物罪去定罪。

对于如何在法律中进行规定,栗燕杰与韩君玲观点不同。在他看来,不应只在社会救助法中规定,从刑法的罪刑法定来讲,还要通过刑法的解释和刑法修正案,将骗取社会救助金引入到“诈骗公共财物罪”等罪名中。

“我们不一定能抓到所有骗保的人,但是抓到一个就要追究一个,这样会起到很好的效果。”栗燕杰指出。

立法倡导社会力量发挥作用

虽然被称为“社会救助”,但其责任主体一直为国家。在座谈会上,专家、学者一致建议,适当引入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在北京师范大学社会发展与公共政策学院院长张秀兰看来,应立法明确社会救助虽然是国家责任,但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一同参与,以保证社会救助顺利实施。

张秀兰举例说,政府可以通过购买社会服务的方式来提高社会救助的效率。目前,社会救助资金每年超过1000亿元,提高10%的效率就能节省一笔可观的费用,用于扩大社会救助覆盖面。

中国人民大学教务处处长、社会学系教授洪大用则认为,立法不必强求非专业的一般社会组织在社会救助中直接发挥作用,可以鼓励其以多种方式积极参与。比如国家建立社会救助专项基金,采用基金会的管理模式,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捐赠,并支持开展各种社会救助活动。

“政府是社会救助的主导力量,这点毋庸置疑。”河北大学政法学院院长孟庆瑜说,同时,应通过立法进一步拓展社会力量和个人进入社会救助的渠道,设立激励机制引导社会力量进入,提高救助的效率。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公共管理系副主任杨思斌也同意引入社会力量的观点。他解释说,国家是社会救助的责任主体,主导社会救助,但并不意味着国家应包揽一切救助事务,民间救助也是政府救助必要和有益的补充。

但杨思斌同时也指出,民间救助中关于民间救助组织的设立、资金、税收政策优惠以及对民间救助组织的监管,应该是慈善事业法解决的问题。

建社会救助纠纷解决新格局

社会救助涉及很多贫困群众,如何建立贫困人口数据库也是专家们关注的话题。孟庆瑜提出,贫困人口数据库应该由公安、工商、住建等部门联动建立,并逐步实现跨区域联动,在建立数据库过程中,要特别注意贫困群众隐私权保护的问题。

孟庆瑜认为,社会救助立法要借鉴国外的经验,与国际接轨;同时,又要考虑中国国情,结合我国农村人口庞大、城乡二元结构等问题统筹推进。

此外,孟庆瑜指出,目前很多社会救助纠纷都是通过非法律手段解决的,严重冲击着法律救济的权威性,因此立法必须考虑如何完善救济渠道。孟庆瑜说:“目前,有些正当的诉求是通过法律之外的途径解决的,生活上需要救济的人直接通过上访来处理矛盾,频繁信访已让一些地方不堪承受。应该建立一种规范的权利救济机制,将这些正当的权利诉求引入法律渠道。”

栗燕杰对孟庆瑜的观点表示认同。他建议建立一个“大复议、中诉讼、小信访”的社会救助纠纷解决新格局。对此,他分析说,建立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是今后社会救助工作的重点,可能会和低保户产生纠纷,复议既是解决纠纷的方式,也起到了监督作用;诉讼程序复杂,周期长,而需要救助的人员往往需求迫切,太强调司法的作用不切实际。

责任编辑:单梦竹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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