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灭“苍蝇、害虫”须零容忍

消灭“苍蝇、害虫”须零容忍

核心提示:这些“苍蝇”、“害虫”最大的特点是,他们不像“老虎”一样涉案金额特别大,一下就能引发社会震动,吸引人们的眼球,许多“苍蝇”、“害虫”的一次腐败金额甚至不够立案标准。但是,他们却最深入于民众身边,最为他们所熟悉,也给民众带来诸多不便,最为民众所反感,从而最直接败坏了政府的形象。

10月23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审议了最高法关于人民陪审员决定执行和人民陪审员工作情况的报告及最高检关于检察机关反贪污贿赂工作情况的报告。有委员、代表呼吁,对腐败“重典治乱”,不仅要打“老虎”拍“苍蝇”,还应灭“害虫”,加强对村民自治组织选出来的干部的监督。

来自基层的代表陈爱林对“苍蝇”非常反感。他提到,现在村委会干部把公章随身带在裤兜里,不给钱、不给烟,就不给你盖章,群众的意见非常大。而曾任香港立法会主席的范徐丽泰委员讲了一个故事:一个在外地工作并成家的人,到原居住地申请一张准生证,他要来回跑,后来实在太烦就给了工作人员1000元,立刻就办好了。

这些“苍蝇”、“害虫”最大的特点是,他们不像“老虎”一样涉案金额特别大,一下就能引发社会震动,吸引人们的眼球,许多“苍蝇”、“害虫”的一次腐败金额甚至不够立案标准。但是,他们却最深入于民众身边,最为他们所熟悉,也给民众带来诸多不便,最为民众所反感,从而最直接败坏了政府的形象。因此,“苍蝇”、“害虫”必须与“老虎”一样痛打,而且必须“零容忍”,否则后患无穷。

在许多国家,腐败是不分金额的。有些国家,公职人员违反规定,哪怕只是收了一元钱,也是要定罪判刑的。在我们国家,贪污、受贿立案标准是5000元以上,当然,贪污、受贿5000元以下并非不需要处理,也需要党纪政纪处理,但是,很多需要党纪政纪处理的案件,往往又是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这让许多“苍蝇”、“害虫”们肆无忌惮。因此,“零容忍”首先要求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查处,绝不能作为违纪处理,而涉嫌违纪的必须纪律处分,而不能不了了之,形成“别伸手,伸手必捉”的氛围。

对“苍蝇”、“害虫”们“零容忍”还应当做到凡是有贪污、受贿劣迹的人不能再任公职人员,也不能作为村干部,更不能成为官员。如今,许多官员被判缓刑却照样领工资,有的甚至是官复原职,一些官员行贿记录在法院判决中白纸黑字地写着,却继续担任官员,甚至作为廉政标兵作报告,还有一些村干部明明就是一些刑满释放人员。这些“苍蝇”、“害虫”们边腐边升,“大老虎”就是靠着法律的千疮百孔练成的。因此,要下大力气来解决有劣迹的人当公职人员、村干部和官员的问题,规定凡是有腐败劣迹的人一律不得担任公职人员、村干部,如此,那些想着刁难民众,想着小腐的人,考虑到自身的前途,才不敢伸手。

对“苍蝇”、“害虫”们“零容忍”,要下大力气保障公民的监督权、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要让民众通过各种形式敢于监督身边的“苍蝇”、“害虫”们。“苍蝇”、“害虫”们之所以敢于肆无忌惮,一个重要的原因在于,他们经常转换话题,将对他们腐败的监督转化为对抗政府,然后用公权力进行打压。“苍蝇”、“害虫”不像“老虎”,一是数量多,二是聚集在基层,难为高层所发现。因此,必须依靠民众来监督“苍蝇”、“害虫”,要放手发动民众,让他们能通过媒体、网络等多渠道进行监督,只要不是故意造谣,哪怕举报有所失实,也不能任意对监督的公民治罪。如此“零容忍”,才能让“苍蝇”、“害虫”们有所顾忌。

消灭“苍蝇”、“害虫”们,实行“零容忍”,还须整合反腐机构,目前,对于公职人员腐败,有纪检、监察和检察机关,对于村集体组织、一些公营部门和私营部门又是由公安机关管辖,反腐败各自为政,消解了反腐败力量。所以,要集中力量整治“苍蝇”、“害虫”们,实行“零容忍”,就必须整合反腐败机构,实行垂直管理,集合有生力量,进行准确和有效的打击。

责任编辑:闫文刚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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