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有自己的主心骨

应对气候变化 中国有自己的主心骨

警惕西方话语“陷阱”,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

如果说2011年底的“数据之争”让PM2.5这一概念初次进入我国公众的视野,那么近期霾再袭东北三省并扩展至华北、黄淮、江淮广大地区则引发了人们对大气污染和气候变化的全面关注。

在应对气候变化时,民众、社会以至国家该如何行动?在国际化的气候合作与博弈中,中国应采取何种策略?10月26日,在南京举行的第三届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国际学术会议上,记者就此采访了多位学者。

完善气象法律体系是当务之急

有学者表示,我国现行的气象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的步伐加快,该法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需求。频发的霾天气等气象灾害暴露出我国气象法律体系的缺陷。

着眼于当下形势,国家层面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制定、完善成为当务之急。“当前,国内立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应对气候变化的主要途径。”浙江农林大学环境法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副教授陈海嵩表示,各国的气候变化立法主要有四种模式:综合性立法、专门性立法、政策性立法和分散性立法。立法模式是决定气候变化立法成败的关键因素。在较为紧迫的国内外形势下,我国应以专门性立法模式尽快实现立法,推进国内气候治理政策措施法制化,保证我国在新一轮国际气候谈判中占据主动,提升在谈判中的影响力和话语权。

合理的立法与决策必须要有科学的依据。国家气候中心副主任巢清尘认为,在应对气候变化的法律与政策制定上,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发挥着重要作用。IPCC已经完成的四次评估报告对促进国际性气候协议的签署、生效发挥了举足轻重的作用,第五次报告将于2014年10月前发布。她强调,中国科学家参与IPCC评估工作的人数和影响力呈逐渐增长趋势,中国参与国际气候变化事务、制定气候变化相关政策时需充分考虑IPCC报告的影响力。

制定清醒战略应对国际气候合作博弈

“当前的国际气候治理是一场大国之间的政治博弈,在西方占据绝对话语权的情形下,我国在参与国际气候谈判和气候伦理研究时,必须对自身位置保持警醒,避免陷入西方话语‘陷阱’。”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气候变化与公共政策研究院副院长史军说,一些人谈及气候治理主张着眼于未来,这貌似不错;如果发展中国家也人云亦云,那就在无形之中帮助发达国家摆脱了他们的“历史责任”——将其以往为经济社会发展而进行的碳排放一笔勾销。

史军表示,另外一个可能“陷阱”是主张通过不断的技术革新谋求碳排放量的降低。目前,在行业技术革新与更替上,发达国家同样占据领先地位并主导发展方向,如果中国自身不能形成突破性的技术革新并取得主导地位,在设置碳排放行业配额时将同样没有话语权。“绕开这一陷阱的方法有二,一是谋求自主技术创新,争取话语权;二是倡导以思想和社会变革而非技术变革主导碳排放的减少。事实上,目前全球应对气候变化的核心问题不在于缺乏技术,而在于人的欲求总是无限的。”史军说。

湖北大学高等人文研究院副院长陈俊认为,目前流行的碳排放国际限额与交易制度存在严重的不公平性,以现有碳排放和能源消费量为依据并不可取,更公平的方案是将排放权参照人口数量平均分配。

不少学者表示,“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是中国在国际气候变化谈判中应坚持的,因为对于气候问题而言,历史的累积排放量、人口数量等众多因素都应当成为分配气候资源时要考虑的因素。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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