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决定”、“决议”等都是党的公文的种类。依据今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各级党政机关的公文种类共15种。
那么,“公报”、“决定”、“决议”等有哪些区别?分别适用于哪些情形?就此,新京报记者采访了中央党校教授谢春涛、中央社会主义学院原副院长甄小英。
党政机关公文种类(15种)
命令 公报 公告 通告 决定 通知 通报 决议 请示 批复 报告 议案 意见 函 纪要
公报
公布重大决定事项 51个
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公报”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分析:自1958年11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八届六中全会以来,历次中央全会闭幕后,都会发布“会议公报”,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出席会议的人员、审议通过的内容等。
改革开放后,中央全会的会议公报越来越详尽。例如,开启改革开放大幕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会议公报近8000字,分为“全党把工作着重点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必须集中主要精力把农业尽快搞上去”等五部分。
决定
决策部署重要事项 19个
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19个《决定》。其中,承担着经济发展和经济体制改革重大使命的三中全会,通过的《决定》达6个,5个锁定改革方面的大政方针。比如,十二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等。
其他13个《决定》中,有5个《决定》也是对进一步深化改革做出部署。如十一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快农业发展若干问题的决定(草案)》;十七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深化文化体制改革、推动社会主义文化大发展大繁荣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
此外,还有6个《决定》对党建做出部署:十二届二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整党的决定》;十三届六中全会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同人民群众联系的决定》等。
决议
讨论通过重大事项 9个
界定:《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指出,“决议”“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分析:改革开放以来,历届中央委员会召开的51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9个《决议》。其中就包括在中国共产党历史上具有深远影响的重要文件——十一届六中全会一致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据新华网消息,该《决议》的起草中,曾经过全党高级干部4000人的讨论、政治局扩大会议的讨论、十一届六中全会预备会议的讨论等多次讨论和修改,反复征求、吸取各方面的意见后最后定稿。
确定党的代表大会的召开时间等事项,也是中央全会的议题之一。该项议题形成的也是《决议》,例如十六届六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召开党的第十七次全国代表大会的决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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