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报亮点精读:全方位解析三中全会改革措施(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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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点情况

铁路法院移交后审案更独立

过去,我国铁路司法系统的经费、人事由铁路局负责,往往被看做铁路局的下属单位,其公正性和中立性广受质疑。

2012年3月,北京铁路运输检察分院、北京铁路运输检察院移交给北京市检察院。2012年6月,北京铁路两级法院正式纳入北京市法院序列,整体纳入国家司法管理体系,实行属地管理。改制后,铁路法院和铁路检察院人事安排已经脱离铁路系统,完全纳入地方司法体系中;在经费保障方面,改制后根据行政管理体制,经费由同级政府预算予以保障。

据了解,过去很多铁路司法机构都出现过管辖权异议的质疑,甚至有当事人要求全体审判人员回避,理由是全体审判人员都与铁路部门有利害关系。而铁路司法机构涉及的案件均与铁路有关,又由铁路部门养着,独立性比地方法院要小得多,法官办案公正性受人诟病。铁路法院移交地方后,法官审理案件更具独立性,同时,也避免了诉讼当事人对法官“中立性”的质疑。

改革背景

在审判独立公正方面,洪道德介绍,虽然我国宪法、刑诉法等法律规定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现存体制导致的司法权地方化问题却无法实现独立,其原因在财政权受制于地方,人事任免也隶属于地方,如果遭到地方干预,法院很难保持独立审判。

目前,行政机关的执法存在执法力量分散、执法不独立、效率低下的问题。马怀德介绍,目前每个行政部门有自己的执法机构和执法力量,工商有执法人员,城管有执法力量,税务、规划、土地等部门,同样各有各的执法力量,没有形成执法力量相对统一的执法体制。其次,一些地方政府出于经济考虑,实行地方保护,借助各种手段,干预行政部门的执法,对执法机关的独立性产生一定的影响。另外,由于执法体制不顺,一些行政机关在执法中互相“打架”,执法权限出现冲突,部门之间矛盾重重,导致执法效率不高,效果不佳。(京华时报,记者 孙思娅 袁国礼 裴晓兰)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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