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证明责任规范主要规定相关要件事实如何在当事人之间分配,这就直接涉及到对民事主体之间的利益安排,故民事证明责任规范本质上是一个民事实体法问题。民事证明责任规范包括民事证明责任一般标准和民事证明责任法定特别标准。民事证明责任规范的一般标准无需均由民事实体法律作明确规定,其已经为民事诉讼法学“法律要件分类说”的通说理论所支持,需要我们结合“法律要件分类说”从民事权利规范的构成要素中分析解释出来。民事立法上可以将“法律要件分类说”的观点规定为民事证明责任分配的一般条款,而不必一一具体化。
民事证明责任法定特别标准属于证明责任一般标准的例外,对民事证明责任法定特别标准需要类型化。笔者主张将我国现行民事立法中的民事证明责任规范进一步区分为民事权利推定规范、民事法律事实推定规范和证明责任倒置规范。民事证明责任规范的法定特别标准中,主张对自己有利要件事实的当事人之相关证明责任或者被减轻,或者转由对方当事人来承担。当然,从解释论上看,我国民事法律中的民事证据规范除前述证明责任规范之外,还包括少量民事证据方法规范,如对合同书面形式、口头形式等规定,对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的规定,对病历、诊断证明等规定。应当对我国现行民事法律中的证明责任规范作全面发现和解释梳理,未来民事立法中也应该重视对民事证明规范法定特别标准的配置,以有利于民事权利的诉讼实现。
民事证明责任思维是对传统民法适用方法中请求权规范思维和民事法律关系思维的有益补充,其有助于将民事请求权规范在诉讼中落到实处,也有助于避免因案件事实真伪不明而导致民事法律关系的悬而不决。民事证明责任思维是案件事实真伪不明时人民法院进行裁判的方法论,对民事案件事实形成过程中民事证明责任规范的发现、归类和解释运用是对传统法学方法论体系的有益扩充,其丰富了民法规范的类型配置,也有助于我们在司法三段论小前提形成过程中更好地在规范和事实之间往返流转。
(作者单位:中国青年政治学院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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