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社会建设的“共识”和“公共性”

构建社会建设的“共识”和“公共性”

回顾新中国成立以来60多年的历史进程,政府在不同时期对于“如何塑造和引领有序社会生活”这一命题的认识不断深入,并采取了贴近实际的治理举措。从最初推动社会单位化建立起某种“总体性支配模式”,逐步转向依托社会多方力量,推动以民生为重点的社会建设,不断深化和创新社会管理格局。而社会被凝聚起来并形成良好的秩序是需要一定的纽带和规则的,因此,讨论如何构建当前社会建设的“共识”,并以此为基础建设“公共性”的问题成为重要课题。

公共性是提升社会自我协调能力的基础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随快速市场化而在社会经济诸领域出现的社会矛盾,政府把推进社会建设和创新社会管理置于战略高点,并作了相应部署:从2004年以来逐步形成了以“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为核心的治国理念,强调通过创新社会政策、创新和改革社会管理,协调不同利益群体间的关系,在不断推动全社会创造活力的同时构建和谐的社会生活新秩序;2012年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加强社会建设,必须加快推进社会体制改革。要围绕构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社会管理体系,加快形成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制保障的社会管理体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导、覆盖城乡、可持续的基本公共服务体系,加快形成政社分开、权责明确、依法自治的现代社会组织体制,加快形成源头治理、动态管理、应急处置相结合的社会管理机制”。这些治国决策与实践表明中央领导层高度重视社会自身组织化力量对于新时期社会管理的重要性,并努力引导社会管理新格局的多主体间的有序互动。      

近年来,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在社会管理领域不断探索创新,以不同方式为社会多方力量参与社会管理提供制度合法性与现实路径,如政府部门的重要管理活动越来越强调引入社会听证;社区建设中越来越重视为基层党组织、管理部门、社会组织建立“共治机制”提供有利氛围;各级地方政府越来越把社会组织参与本地区公共服务和公共管理作为社会管理改革的新内容。不过,目前社会管理新格局运行的动力在很大程度上来自政府,其中“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实践尚缺乏足够的主体意识和投入意愿。“十一五”以来,各地都在推动民间社会组织的发育,然而大量社会组织并未如预设的那样积极参与公共管理和服务,而是停留于“自娱自乐”的状态之中;许多城市社区为了居民参与公共事务的决策,制度性地设计了各类监督会、评议会、恳谈会,但居民的实际参与热情并未同步增长,一些民主制度因此呈现出“空转”的态势。而治理转型的实现不能缺乏与其相匹配的社会协同和公众参与的自主性和主体性,且从更深层次看,这里涉及的自主性和主体性问题并不是简单的参与热情和参与意愿问题,我们首先需要思考的是如何在开放社会背景下进行“公共性”建设的问题。       “公共性”作为一个学理概念,有其复杂的理论渊源和不同层次的指涉。简单地讲,其涉及人们从私人领域中走出来,就公共问题开展讨论和行动,在此过程中个体实现从私人向公民的转化。纵观现代以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公共性是激发公众参与意识、培育“公平正义”社会价值、提升社会自我协调和管理能力的基础所在。

责任编辑:叶其英校对:李天翼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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