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法治国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依法治国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1997年9月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自此,依法治国就被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此后,在1999年3月全国人大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明确在宪法中增加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在宪法中增加依法治国的规定,不仅意味着从根本法上确定了我国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更为关键的是执政党充分认识到了依法治国的重要价值,依法治国的实质就是依宪治国。

第一,依法治国的要求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来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来治理国家。这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以及社会各方面的活动均要依据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组织、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这些要求正是符合宪法精神的。

宪法精神主要体现在民主、人权、平等三个方面,法治国家就是具有宪法精神的国家。宪法精神是人类社会的文明成果,在法治要求上就是要排斥专制,保护人权,要求平等。

第二,法治国家的特征正是宪法国家的特点。

法治国家的特征主要可以概括为四点:

1、法律至上。法治国家是国家各类机关、全体公民严格按照法律办事的国家。法治国家的首要特征,就是法律至上,法律在整个社会规范体系中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其他任何社会规范都不能否定法律的效力或与法律相冲突,任何国家机关和个人都要尊重和遵守法律。

2、立法民主。法治国家所遵守的法应该是良法,而不是恶法,做到这一点,关键就是要立法民主。法治国家的立法是立法者们制定的一幅幅具有国家权威性的法治蓝图,要求人们必须服从和遵守。国家所制定的法律要体现人民的公意,这是基础。只有民主的立法才能保障这一点,立法民主是法治国家的立法实践,是制定良法的基础。

3、法制完备。法制完备是法治国家的形式要件,它也是法制建设的首要环节,没有法律制度就不可能谈及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乃至更多的方面。法治国家体现出法律制度的类别齐全、系统规范而无一遗漏,并且所有的法律之间不存在冲突,均统一于宪法之下。

4、人权保障。法治国家具有良好的法律,完善的法律制度,这一切都是以保障人权为终极目的的,这也正体现了宪法最重要的价值,即保障人权。当然,为了更好地保障人权,需要通过法律规范、监督与约束公权力的行使,需要独立的司法体制,需要合理的分配公共权力。

以上这些特征正是宪法国家的特点,只有在准确定位宪法的职能,只有在尊重宪法的宪法国家中才能实现。

第三,法治国家的价值追求与宪法的最高价值追求是完全一致的。

宪法的最高价值追求就是保障人权。2004年在我国的宪法修正案中,增加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法治国家既是一种状态,也是一种行为模式,其价值追求也是保障人权。

通过法律治理社会,应达到一种理想化的状态,理想化的社会治理状态就是人权得到最好保障的状态,理想化的治理状态所匹配的国家状态,我们可以称之为法治国家。所以,法治国家是一种状态,这种状态又表现在两个方面:首先,国家的组织形式必须法定,即国家公共权力部门须依法律设置,其职权须由法律规定,也就是说国家内部具有的组织及其享受的职权都必须有法律依据。国家组成部门所拥有的职权来源于法律,而法律的规定又是最佳合理的;其次,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状态应是国家的公共权力能够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行使,一丝不苟,其所达到结果应该是法律固有的目的。

法治国家所要求的状态是理想化的状态,而实现这种理想化的状态,依赖的主要还是国家公共权力的实施,所以,法治国家还应表现在一定的行为方式上。这要求,国家公共权力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活动,其行为必须合法,其最终价值在于保障人权。法治国家中,非经法律授权,不可具有并行使某项公职权。国家的公共权力部门的行为方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这是法治国家的另一层含义。也就是说,为了达到一定的理想治理状态,需要理想化的治理路径,这种治理路径体现在国家公共权力的行为模式上,即如果国家的公共权力部门的行为模式符合法律的要求,能够保障人权,我们称之为法治国家。

这样,无论在状态上,还是在具体的行为方式上,都能按照并符合法律的要求的国家就是法治国家。因而,法治国家既是一种状态,又是一种行为模式,状态是法律框架下的理想状态,行为模式是依法治理的运行模式。从状态上讲,法治国家是人类社会的追求,是人类社会的奋斗目标;从行为模式上讲,法治国家是指在追求人类社会最高境界的状态过程中,能够达到的最为合理的依法治理国家之路径。而这均体现于人权保障的价值中,是与宪法的最高价值追求一致的。

总之,符合宪法的精神,才会符合法律的精神,也才会符合人民的意志,依法治国实质就是依宪治国。宪法的一个重要作用是保证社会的法具有良法属性,保证社会的法网既不能太紧,又不能太松,保证法律之间不相互冲突,使之统帅于宪法的价值之中。一个国家,只有良法才能使公民在法治的秩序下自由活动与生存,只有数量适当的法律才能保证公民的行为得到最好规范,只有全部法律统帅于统一的价值之中,才能保证一个社会具有统一的主流价值观。所以,我们要注意维护宪法权威,“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新时期,我国在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这一改革宣言下指导的改革,是需要在维护宪法权威的前提下进行的。

当然,在具体的法治国家建设实践上,法治国家的构建需要结合各国国情文化及传统习惯,正因为如此,法治国家的模式是有区别的,其内涵基本一致,但形式各具特色。

(作者系中央党校政法部教授,宪法行政法教研室主任)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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