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城管“打对人”更可怕

合肥城管“打对人”更可怕

城管近来像是捅了猴子窝一般躁动。合肥市数十名城管对春游散步的高先生一家人棍棒围殴,因为他们“看错了人”,将其误认作传销者了。

好一个“看错了人”!合肥这十余名城管们,大约以为自己多年执法、经验丰富,具备了孙猴子般的火眼金睛,上街只需要拎着一根金箍棒,遇上谁,瞅两眼便知“是妖是人”,提棒就打,不亦快哉。不过猴子打怪通常也分个子丑寅卯,自报家门、问清底细、按章办事一步不少。合肥城管竟把个公共场合当花果山耍起来了!

如此执法,说草菅人命一点儿也不为过。无需调查询情,不予自证辩护,这样的起点已经令人瞠目,而执法手段只有一个:打!看到混乱场面,打!先打散了再说;看到“疑似”人员,打!先打爽了再说;看到小商小贩,打!先打服了再说。于是,打错的,打死的,打出更大范围突发性群体事件的,他们的澄清说辞也总不外乎那些:临时工、协管员、看错人了。

这恰恰证明,城管群体从执法行为,到所执的“法”,都带有极大的不确定性。这种不确定性,伴随着城管暂予管辖的领域的复杂性和变化性,不但生发出层出不穷的“偶然”事件,而且这类“偶然”,通常只可能滑向“恶”。正如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反复强调辨明的原理,作为一个即时强制(暴)力组织,城管机构的设立缺乏赋权根据,这是其执法犯法、滥权的根源(见光明网评论员文章《城管问题到了该彻底解决的时候了》)。

现代政治意义上,权力首先需要确认合法来源,一个未经公共政治契约确立的权力本身即不能服众。因此,作为掌握了高度组织化系统化的暴力资源,如果以其组织中的个体行为单方面撕毁了“保障民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契约,与这一宗旨背道而驰时,这个组织则几乎等同于“团伙”。可恶的是,城管组织是个被纳税人的钱养起来的“团伙”,城管打人,就好比家丁犯乱,令人切齿。

仔细去看城管所辖之职,基本都是在现行法律中于法无据或无法在法律中公开制订,但政府又迫切欲行之事。所谓城管执“法”,并不具备法律的共同标准,相当于另起炉灶寻求法外之道。城管“打错人”可恨,而“打对人”岂不是更可怕,因为那等于是着了这条法外之道;同样地,一出事便将责任推到临时工、协管员身上,也是试图以法外之道“罩着”自己。进一步看,这其实是行政领域长期存在的“以管代法”思维的一种表现,与刚刚被废除的劳教制度性质相似。

欲破除城管频频事发的“魔障”,必须击破这条法外之道,将城管组织的权力框进合宪、合法的范畴内,严格制约和监督其履行契约。有人说,城市的市容市貌体现在小商贩的脸上,他们从容,城市就从容。这话不无道理。城管这个即时性的强制力机构,应该有它的历史寿命。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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