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需处理好六个关系(2)

加快转变政府职能需处理好六个关系(2)

处理好“瘦身”与“强身”的关系,优化政府组织机构

《决定》指出,“转变政府职能必须深化机构改革。”现在机构编制总量已经很大,叠床架屋,效率低下,结构不合理,机构编制资源没有配置好。一方面,已经弱化的领域没有及时“瘦身”,闲职太多,人浮于事;另一方面,“只瘦身不强身”,需要加强的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有的人手不够,该管的管不过来,甚至没人管。对这个问题,各级政府都应引起高度重视,进一步深化机构改革,既要“瘦身”,更要“强身”。

“上面千条线,下面一根针”。现在有些机关上面很大、下面很细,成了鸵鸟。各级地方政府都应狠下决心,该加强的加强,该弱化的弱化,特别要加强基层、加强一线,将上级机关“瘦身”与基层一线“强身”统筹考虑,把编制结构调整好,为基层干部的工作和生活提供切实保障。适应政府管理由事前审批更多地转为事中事后监管的新要求,把市场监管重心下移,加强市县政府的市场监管职能和人员力量,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监管网络,逐步做到疏而不漏、管住管到位。

处理好合理赋权与有效制衡的关系,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

权力配置是否科学、运转是否协调、监督是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和地区政治文明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现行权力结构,既有职能分散、“九龙治水”的问题,也有权力部门化、部门利益化的倾向;既有程序繁琐、效率不高的问题,也有公开透明程度不够、监督不力的问题。《决定》指出,“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实现这一目标,关键在于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在促进权力运行的规范有序和活力效率之间找到平衡点,既避免权力因过分集中而失去控制,又保障权力正当行使,防止束手束脚、裹足不前。

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应深入把握权力运行基本规律,以科学的制度设计为支撑,以分权制约为核心,以公开问责为保障,促进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科学配置权力,按照职责、权力、责任相对应的原则,优化上下级之间、同级部门之间、事前事中事后各环节之间的权力配置,该强化的强化,该分解的分解,该限制的限制,该下放的下放,明确权力运行的方式、范围、责任,以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防止揽权、争权、让权、越权等问题发生。规范权力运行程序,坚持科学、民主决策,建立健全重大决策集体讨论、听证咨询、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借助网络技术手段,规范运行流程,提升执行刚性。推进政务公开,认真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健全行政监督体系和问责制度,自觉接受人大法律监督、政协民主监督和司法机关依法实施的监督,保障和支持审计、监察等部门依法独立行使监督权。加强人民群众和社会舆论监督,重视运用和规范互联网监督,畅通群众监督渠道,建立“权利制约权力”的倒逼机制。

处理好直接管理与间接管理的关系,创新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

《决定》明确提出,“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体到政府工作中,就是推进行政管理和服务能力水平、方式手段的现代化,实现从管制型政府向服务型政府的转变。受长期计划经济体制和思维惯性影响,在不少地方和部门,政府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较多,有效宏观调节较少;运用行政手段直接调控较多,利用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的间接调节较少;各项职能大包大揽的多,转移外包出去的少。这不仅影响了市场配置资源决定性作用的发挥,也为腐败的滋生提供了土壤,必须切实予以纠正和改变。

行政管理和服务方式变革的方向,是从权力导向向规则导向转变,从政府本位向社会本位转变,从注重权威管制向注重柔性疏导转变。健全宏观调控体系,着重运用经济、法律手段进行调节,辅之以必要的行政手段,通过各种手段的协同配合,不断增强宏观调控的预见性、科学性和有效性。推进社会共同治理,在党委领导、政府主导的基础上,激发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社会协商对话机制,鼓励和支持各方面共同参与社会治理,实现政府治理和社会自我调节、居民自治良性互动。推广政府购买公共服务,按照《决定》要求,将适合市场化方式提供的公共服务事项,“通过合同、委托等方式向社会购买”,有效解决一些领域公共服务短缺、质量和效率不高等问题,给群众提供更多便利和实惠。

处理好改革创新与依法行政的关系,建设法治政府

转变政府职能是政府在职能和运行机制上的根本转型,一方面需要以创新的思路、改革的办法、革故鼎新的勇气,改变计划经济体制下的传统习惯模式,清除体制机制和部门利益的障碍,探索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政府管理新机制;另一方面,依法行政是政府工作的根本准则和基本要求,本身就是政府职能转变的目标之一,任何改革创新都必须在宪法法律框架范围内进行,在制度约束下进行,才不会跑偏、出位。

改革创新是法治进步的实践基础,法治是推进改革进程、巩固改革成果的重要手段,二者并非非此即彼、不可调和,可以相互依托、相互促进。这就要求我们摒弃简单对立的零和思维,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推进改革创新,确保改革创新与法治建设齐头并进、相得益彰。应深入研究、充分挖掘利用现有法律、制度、政策的内部空间,盘活存量资源,为改革创新提供支持,确保行政决策依法作出、行政权力依法行使、行政过错和违法行为依法得到追究。对在法律框架和职权范围内可以自主决定的改革事项,应精心谋划、积极推进;对法律法规不允许、工作中又确需探索的重大改革,涉及国家事权的,要申请国家授权试点,为全面推行做好探索、积累经验。实践证明,有益可行的,应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在全国推行,通过行政改革推动法律变革。应出台制度办法,在法律框架内为改革“试错”护航,保障改革者披荆棘、闯雷阵、涉险滩,营造支持改革、鼓励创新的浓厚氛围。

(作者为海南省省长)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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