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生态环境,不仅要有立竿见影的措施,更要有可持续的制度安排。只有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才能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在《习近平生态文明文选》第一卷收录的《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等多篇著作中,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作出重要论述。这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保障生态文明建设,提供了方向指引。
党的十八大以来,我们党高度重视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注重系统性制度安排和严密法律规范约束。制修订生态环境保护法律30余部、行政法规100多件,形成以环境保护法为龙头的法律法规体系。建立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形成源头严防、过程严管、损害赔偿、后果严惩的生态文明制度框架。将“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建设社会主义生态文明”写入党章,并强调“实行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党中央推动建立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目标评价考核制度,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等等。划定生态文明建设的“红线”“底线”,着力破除制约生态文明建设的体制机制障碍,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明的法治,为生态文明建设提供可靠保障。2014年以来,人民法院审结环境资源案件200多万件,生态环境治理取得积极成效。
当前,我国生态环境保护结构性、根源性、趋势性压力尚未根本缓解,资源压力较大、环境容量有限、生态系统脆弱的国情没有改变,生态环境质量稳中向好的基础还不牢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已进入加快绿色化、低碳化的高质量发展阶段,生态文明建设仍然处于压力叠加、负重前行的关键期。生态文明建设涉及生产方式与生活方式的重大变革,必须深化相关领域改革,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建设体制机制。这其中,有些需要通过立法将改革措施以法律形式加以固化,有些需要通过法律制度创新加以引领。
要坚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为生态文明建设保驾护航,加快推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法治思维强调以法律作为行为处事的理性思维方式,通过规范人的行为来协调人与人、人与自然的关系,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法治方式要求我们将生态文明理念融入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的方方面面。要坚持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在法治轨道上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第一,完善生态环境法律法规体系。提高立法工作质量和效率,着力解决立法工作中部门化倾向、争权诿责等问题。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加强生态文明保护法治建设和法律实施监督。同时,在尊重客观规律的基础上,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实现法治建设和实施监督协同推进。第二,提升生态环境执法水平。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实施是生态环境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其关键在于解决执法不规范、不严格、不透明、不文明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突出问题。第三,构建绿色司法保护体系。在司法实践中更多注入绿色发展理念,推进生态文明法治建设,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更好发挥环境公益诉讼的积极作用,助力解决人民群众身边的突出生态环境问题。第四,加强守法教育,鼓励人民群众参与生态环境治理。要在全社会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提升全社会生态文明意识和法治意识。强化环境信息公开,加快构建环保信用监管体系,通过推行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立环境损害赔偿基金等方式,管控生态环境风险。
【作者系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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