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大党章(5)

五大党章(5)

第五章 市及县的组织

第三十八 条各市或县有两个区委员会以上或有五个支部以上经省委员会之认可,并派员至该市或县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由该代表大会选举市或县委员会(简称市或县委)。

第三十九条市或县委员会均隶属省委员会。

第四十条省委员会所在之市,该市不另组织市委员会,该市之区委员会,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一条市或县委员会正式委员人数及候补委员人数由市或县代表大会决定,但须得省委员会之同意,正式委员缺席时,得以候补委员代理之。

第四十二条 凡不能成立市或县委员会之地,该市或县之党部则由省委员会决定隶属于邻近之市或县委员会或直接隶属于省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市或县委员会可互推委员三人至五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处决临时事务。

第四十四条 市及县委员会得指导市或县执行委员会下之各种机关;得指导与监督市或县机关报;得指定市或县委员会机关报主任;得经过党团指示市或县政府及社会团体之工作方针;得分配工作人才及支部市或县委员会的经费。

第四十五条 市及县委员会每三个月召集市或县代表大会或全体党员大会一次,报告市或县委员会工作及改选市或县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市或县的划分,由省执行委员决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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