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执行力的前提

政府公信力是政府执行力的前提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而法治改革与法治建设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基石。

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是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国家治理是个庞大的系统工程,涵盖着国家治理的理念、目标、价值、主体、对象、内容及其方式等。

法治的基本理念就是一切公共权力都要受到监督

现代法治是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来定位的。20世纪中国各界开展的法治与人治的历次大讨论,让大家厘清了法治与人治这两种治国方略的界限不在于是否承认法律运行中人的因素,而在于从主体上而言,法治是众人之治,是一种民主政治,人治是一人(或几人)之治,属于君主专制或贵族政治;法治依据的是反映人民大众意志的法律,人治则依据领导人个人的意志;法治之法是政治的目的性所在,人治之法是政治意志的工具。所以,如果在法治和人治之间明确一条分水岭的话,那就是确定“有没有凌驾于法律之上和游离于法律之外的权力”。

在治理国家的系列举措中,法律具有至高无上的地位,所有重要的社会关系都应纳入到法律调整的轨道上来;法治更要求对政府的立法权力进行限制,对权力滥用的保护救济,对公民自由与权利给予平等保护;法治要求政府维护和保障法律秩序,同时强调政府必须首先服从法律的约束;既要求所有社会关系参加者普遍遵法、守法,也要求国家机关和公职人员依法行使职权,更要求所服从的法律必须建立在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础上;强调对公共权力的合理配置和依法制约,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把治理纳入法治轨道,实践着“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约束、行政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理念。可见,现代法治本身就蕴含着内在价值的法律精神,体现着法律至上、良法之治、法律的平等适用、制约权力、保障权利和正当程序等等价值取向。

1982年制定的宪法规定:“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项规定,确认了宪法和法律的崇高地位与权威,为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提出奠定了法律基础和实践基础。

从法理学的角度出发,法治的基本理念就是一切公共权力都要受到监督,法治发展的过程,就是逐步实现对公共权力有效监督和控制的过程,所以依法行政,就是监督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并及时发现、制止行政主体行使职权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各种违法行为,保障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法治政府,不仅是政府的权力来源于法律并受制于法律,政府更要从审批型、全能型政府走向服务政府、有限政府、诚信政府和责任政府。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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