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虎拍蝇”更要制度建设

“打虎拍蝇”更要制度建设

随着对“大老虎”周永康的立案审查,再一次证明坚定不移惩治腐败,是我们党有力量的表现,也是全党同志和广大群众的共同愿望。我们党严肃查处一些党员干部包括高级干部严重违纪问题的坚强决心和鲜明态度,向全党全社会表明,我们党所说的不论什么人,不论其职务多高,只要触犯了党纪国法,都要受到严肃追究和严厉惩处,决不是一句空话。从严治党,惩治这一手决不能放松。

当前,根据党中央的总体部署,一方面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既坚决查处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又切实解决发生在群众身边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要坚持党纪国法面前没有例外,不管涉及到谁,都要一查到底,决不姑息。另一方面继续全面加强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深化腐败问题多发领域和环节的改革,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

7月29日召开的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决定今年10月在北京召开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主要议程是,中共中央政治局向中央委员会报告工作,研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重大问题。会议认为,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全面深化改革、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和执政水平,必须全面推进依法治国。

“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主张治理国家;要求国家的政治、经济运作、社会各方面的活动统统依照法律进行,而不受任何个人意志的干预、阻碍或破坏。因此,坚持“打虎拍蝇”与制度反腐相结合,加强法制制度建设,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基本要求。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专门就健全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提出了明确要求,体现了必须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的理念。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既是党和国家法治建设、制度建设的重要方面,又是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重要基础,更是做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保障。这些年来,我们高度重视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取得了很大成绩,但还存在不少问题和不足。比较突出的问题是:适应新形势下反腐倡廉要求的法规制度体系还不健全,有的法规制度缺乏相应的配套和细化措施,有的法规制度内容落后于实践,许多好的法规制度落实不到位,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法规制度建设仍然是深人开展反腐倡廉工作必须着力解决好的重大课题和紧迫任务。

坚持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使反腐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这是我们党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的根本方向。要紧紧围绕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这个核心,抓住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关键环节,研究论证以惩治和预防腐败为统领的法规制度体系,采取先易后难的方法,切实加强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和反腐败国家立法,成熟一个出台一个,逐步形成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有效管用的反腐败法规制度体系,使反腐倡廉工作有法可依,不断提高反腐败法治化水平。

第一,坚持以风险防范为切入点,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廉政风险防控是推进权力公开透明运行、健全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机制的一项重要实践和探索。建立健全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一是梳理规范制度,对现有制度进行认真梳理,并根据工作和管理的需要不断改进,确保现有制度的科学性、规范性、实效性和可操作性。二是建立完善制度,对实际工作和管理中存在制度缺失的权力,认真研究新制度,确保各项权力运行和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形成“一项权力一套运行制度,一个风险点一套防范措施”和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的廉政风险制度防控体系。三是审定公开制度,对修订完善、新建的各项制度依照职责权限进行严格审核把关,确保各项制度内容科学、程序严密、配套完备,便于监督,有效管用。同时通过上网公布、整理印发等途径进行制度公开,对内规范权力运行,对外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四是严格落实制度。加强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及时解决各项制度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针对一些权力运行程序不规范、缺乏有效制约,公开透明度不强、行政效率不高、随意性较大等突出问题,对现有的工作程序、业务流程进行梳理,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管理制度,绘制权力运行流程图,规范工作程序,控制暗箱操作、无序操作、粗放操作行为的发生,形成“以制度规范流程,以流程优化管理,以管理完善制度”的风险防控机制。总之,要针对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逐步建立健全风险预警、纠错整改、内外监督、考核评价和责任追究机制,形成一整套行之有效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体系。

第二,坚持以利益回避为切入点,建立健全防止利益冲突制度。防止利益冲突是现代廉政立法的基础,是加强领导干部从政道德建设、从源头上防治腐败的重要举措。“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在公职上所代表的公共利益与其自身所具有的私人利益二者之间的冲突。从法理上讲,公共职务要求任职者必须全心全意地为国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服务,恪尽职守,不得借公职之便谋取个人利益。但现实生活中,公益与私利之间的冲突司空见惯,损公肥私的现象也非个别,因此需要建立一种机制,使公利与私利之间泾渭分明,避免发生矛盾和碰撞,进而防止以职位谋私。当前,要进一步完善市场机制,重点解决公共资源配置、公共资产交易、公共产品生产等领域中利益冲突问题。要进一步完善利益冲突回避制度,重点完善公务回避、任职回避、地域回避制度;进一步完善并严格执行公职人员行为限制和领导干部亲属经商、担任公职和社会组织职务等相关制度规定,防止领导干部利用公共权力或自身影响为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谋取私利。

第三,坚持以申报公开为切入点,着力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等制度。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制度作为党内监督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加强党员领导干部监督和管理的重要举措,充分体现了党对领导干部的关心和爱护,也是反腐倡廉制度创新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对实施这项制度高度重视,2006年9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修订后的《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党员领导干部需要报告的有关事项有以下8个方面:本人的婚姻变化情况;本人持有因私出国(境)证件的情况;本人因私出国(境)的情况;子女与外国人、港澳台居民通婚的情况;配偶、子女出国(境)定居及有关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指同财共居的子女,下同)私人在国(境)外经商办企业的情况;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担任外国公司驻华、港澳台公司驻境内分支机构主管人员的情况;(8)配偶、子女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当前,要推行新提任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从业、财产、出国(境)等有关事项公开制度,抓紧制定领导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抽查核实办法,加强报告核查结果的运用和违规惩戒力度;建立健全对国家工作人员配偶子女移居国(境)外的管理制度,制定配偶移居国(境)外的国家工作人员任职岗位管理办法,强化对党员、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的监督。

第四,坚持以法治反腐为切入点,切实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工作。根据形势的发展和任务的需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法规制度。一要把那些经过实践检验、适应形势发展的党纪政纪规定和行政规章上升为法律法规,尽快形成较为完整的反腐倡廉法规制度体系。对现有的法规制度,过时的要及时废止,不完善的要适时修订完善,需要细化的要尽快制定实施细则,需要制定配套制度的要抓紧制定。二要不断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的各项专门法律法规。从长远看,反腐倡廉法律法规应当由反腐败法这样的廉政基本法和有关单行法律、配套法规组成。从近期看,应重点做好反腐败单行法律和配套法规的立法工作。要健全腐败案件揭露、查处机制,畅通来信来访和网络等各种信访举报渠道,完善保护证人、举报人制度;完善惩治贪污贿赂和渎职侵权犯罪法律法规,对腐败实行零容忍政策;规范国家工作人员从政行为方面的法律规定,健全完善防止利益冲突法律法规,着力整合预防腐败各项法规制度;开展反腐败国际合作,完善反洗钱法律法规,健全防范腐败分子外逃和追逃追赃机制,逐步形成与坚决惩治腐败和有效预防腐败要求相适应的法律法规体系。

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是动态的、发展的、开放的过程,必须适应世情、国情、党情的发展变化不断完善和创新。要注意研究和借鉴古今中外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不断深化对新形势下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建设特点和规律的认识,实现法规制度工作理念、思路、方法与机制的与时俱进。要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全面提升反腐倡廉法规制度工作质量。要切实提高反腐倡廉法规制度执行力,建立健全保障机制,严肃查处违反法规制度的行为,让法规制度刚性运行。

总之,我国正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入决定性阶段,改革进入攻坚期和深水区,国际形势复杂多变,我们党面对的改革发展稳定任务之重前所未有,矛盾风险挑战之多前所未有,坚持依法治国和制度反腐在党和国家工作全局中的地位更加突出、作用更加重大。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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