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部委出台商品煤管理办法 京津冀地区区别对待

六部委出台商品煤管理办法 京津冀地区区别对待

摘要: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的出台一直受到业内关注。正是因为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机制做出了明确要求。

从明年1月1日起,商品煤的销售将趋于严格。

近日,由国家发改委等六部委联合制定 《商品煤质量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公布,按照《办法》规定,明年起商品煤中的硫含量要符合要求,对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

而对于受雾霾天气困扰的京津冀地区,在商品煤的销售上,则使用了更加严格的指标,按照《办法》要求,对于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地区,这些地区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这一标准远高于全国的标准。

煤质要求与之前基本一致

商品煤质量管理办法的出台一直受到业内关注。正是因为这一管理办法明确了作为商品出售的煤炭产品质量要求,以及市场监管机制做出了明确要求。

按照此次《办法》的规定,商品煤中,褐煤灰分不大于30%,其他煤种不大于40%;褐煤的硫分不大于1.5%,其他煤种不大于3.0%。对于汞、砷、磷、氯、氟等指标也提出明确要求。

中宇资讯分析师关大利认为,该办法对主要商品煤的灰分和含硫量以及微量元素值进行了限定,但是从其限定的范围来看,比较宽泛,目前含硫量在3%以上的煤炭资源占比很小,高硫褐煤的生产销售将受到明显抑制,不过其所占比重同样不高。

“此规定应该是意在控制超高灰和超高硫劣质煤的生产和销售,对于中硫煤,还未在限制之列。”关大利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

此外,对远距离运输以及含硫量和灰分等也作了相应要求。相比意见征求稿中的热值标准宽泛了不少,这应该和下游企业对于前期标准抵触情绪较重有较大关系。

金银岛分析师戴兵在接受 《每日经济新闻》记者采访时表示,从新的《办法》来看,之前炒得沸沸扬扬的限制进口煤政策再次落空。

就在上个月底,发改委曾经召集煤企与电企召开煤炭脱困会议,重点内容就是对煤炭进口至年底前进口量的限制。

“我们本以为新《办法》会跟进本次会议精神,对进口煤炭控制在政策上予以限制,特别是之前传言的硫分大于0.6%,灰分大于15%进口煤的禁止进口。但是新《办法》中,对进口煤限制上却只字未提。”戴兵称。

业内称不及预期

商品煤的质量将会受到限制,而作为我国雾霾天气的重灾区,京津冀等地的煤炭质量自然将更加严格。

按照此次《办法》的规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这明显要比全国标准严格很多。

关大利称,京津冀及周边地区、长三角、珠三角限制销售和使用灰分大于等于16%、硫分大于等于1%的散煤。这应该是对于上述地区民用煤做出了比较明确的规定,但是由于民用煤销售分散,其监管难度较大,具体效果还有待观察。

后期监管考验着该办法实施的效果,《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在采访中发现,多数业内分析师对于该管理办法实施后的效果并不看好。

“我们本以为新《办法》的发布,可以为当前煤炭市场脱困提供一定的利好因素。但现在看来,却是一条利空的信息。”戴兵评价称。

据《每日经济新闻》记者了解,本次《办法》在修订过程中,中和了下游企业的意见,具体质量标准较前期宽泛,这就导致受其影响的国产和进口煤数量比较有限。而且目前多数高硫高灰资源并不直接使用,多数要在洗煤厂进行掺配,以起到降灰降硫节约成本的目的。

“标准很宽泛,可操作性不强,对煤炭市场影响不大。但规定一出,用煤企业没法掺配低质煤了,煤企需将低质煤掺配好再销售。”卓创资讯分析师刘杰表示。

责任编辑:葛立新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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