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副教授骚扰女学生,处罚与致歉不是终点(3)

【案例】副教授骚扰女学生,处罚与致歉不是终点(3)

正是由于有这种混淆,因此,已经退休的王教授,就找到了为自己行为开脱的理由,自己已经退休,不再是在职的副教授,和这两名学生不是师生关系,因此,自己的行为不属于师德问题。如果继续按师德问题对其进行追查,处理结果很难令网友满意。对于已经退休的教师,学校不可能再做出开除公职的处理,最多仅仅是不再回聘其回校继续担任一些工作。

但退休后的王教授,还是社会公民,其对女性做出的行为怎么追究,则需要由当事人向司法机关报案,由司法机关立案处理。 现在的问题就在于,这两名当事的女生是不是选择报案,如果她们不愿意站出来,对王的行为就无法依法调查、处理。为维护自己的权利,这两名女生最合适的办法,就是向警方报案。这其实是保护女生权利的最重要方面。

在老师对自己有不端行为时,就应该严厉制止,并及时向警方报案,由法律来处理,只有坚定维护自己的权利,才能减少校园的女生伤害事件。另外,教育部门和学校一定要明白师德和法律的界限,不能把法律的底线要求作为师德要求,把师德和法律混为一谈。凡是遇到教师触犯法律的行为,都应该一律报警,而不是出于学校声誉、面子之类的考虑当教育问题、师德问题内部处理,提高教师师德,必须师德的归师德,法律的归法律。

副教授强吻女生,应予严厉惩处

教育部日前刚刚公布的《教育部关于建立健全高校师德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明确划定了“高校师德七条红线”,并强调触犯红线者“可开除”。而其中的一条十分醒目的“红线”正是:不得“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在这种背景下,四川美术学院依然发生副教授“当众强吻两女生”事件,无疑不仅“严重违背教师师德师风”,更是十分恶劣的“顶风上”。

其实,即使不考虑教育部“七条红线”和“教师师德”的特殊背景要求,仅从一般的社会行为规范和法律规则角度来审视,上述副教授当众强吻两女生事件中的许多具体情节,如“吃饭期间,王某多次对两女子进行身体接触,女子有反抗,但王某一直没有停止”、“餐馆邻桌还有其他食客在就餐”,事实上也是十分恶劣和下作不堪的,不仅涉嫌道德层面的问题,还可能进一步构成违法、涉嫌“猥亵侮辱妇女”。如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猥亵他人,情节恶劣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刑法》,“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王某利用教师的特殊身份,在“女子有反抗”的情况下,依然“强吻两女生”,并且是在餐馆这样的公共场所,无疑不仅有明显的“强制猥亵妇女”嫌疑,而且情节相当恶劣。

有鉴于此,对于“副教授公然强吻女生”事件,笔者以为,一方面,不应仅止于学校和教育部门囿于“师德师风”层面的处理,还应进一步站在法律层面,由相关政府执法部门依法进行查处,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即便是站在师德师风层面,对于“公然强吻女生”副教授的处罚,也不应仅止于“责令深刻检查”、“降低其退休待遇”,还应进一步考虑将其“彻底清除出教师队伍”或者“彻底取消退休待遇”。依据《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已经退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处分的,不再作出处分决定。但是,应当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以上处分的,相应降低或者取消其享受的待遇。”

针对个别道德败坏教师,最近习近平总书记曾明确强调,“害群之马要清除出教师队伍,并依法进行惩处,对侵害学生的行为必须零容忍”。毫无疑问,上述“公然强吻女生”的副教授,正是教师队伍中十分典型的道德败坏“害群之马”,而对这样的害群之马,保持“零容忍”、予以“彻底清除”,显然不仅是保障学生权益的必然要求,同时也是纯洁教师队伍、捍卫“太阳底下最光辉职业”师道尊严的一个基本前提。

责任编辑:蔡畅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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