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豆芽类监管不能留下监管接缝

海南:豆芽类监管不能留下监管接缝

摘要:其实不仅仅是一根豆芽,依法行政要求所有立法、立标的工作,都应摒弃经验立法、政绩立法、封闭立法和主观立法,做到精确瞄准、正中靶心,不能留下“监管接缝”,让豆芽们蒙受说不清楚道不明白的尴尬。

曾被认为是“毒豆芽”罪魁祸首之一的化学品“6-苄基腺嘌呤”,正在通过合法手段,向社会发出自己的“小小声音”。

近日,《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向业内征求意见,拟将上述物质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是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并拟对残留量进行规定。不过这一指标最终是否采用,还有待向专家和公众征求意见。

溯源历史,“6-苄基腺嘌呤”确实曾是食品添加剂,可近两年被剔除后,农业部门也没有将其作为“农业投入品”监管。再加上豆芽到底是食品还是农产品,“管家婆婆是谁”一直定义不清,多数省市只能将添加这一物质列为“违法”。

看起来表象是对“6-苄基腺嘌呤”定义不清,背后其实隐藏着对法规、标准和监管规则制定严肃性、科学性的“拷问”。深入推进科学立法,公正执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基石,位于源头的每一项立法、每一项标准都必须精准、适用,更需要各地针对某一类案件的执法统一尺度。

科学立法,公正执法,首先要遵循的就是法治连贯统一。不连贯,则易朝令夕改,企业会无所适从;不统一,则法度不齐,各地判定标准“法出多门”,如对添加“6-苄基腺嘌呤”的豆芽,有按照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定的,也有按照生产伪劣商品定罪的……如果豆芽的产品标准真的修改,“6-苄基腺嘌呤”合法化,那么上位的食品添加剂或农业投入品列表也需要同步跟进,避免冲突;不修改,也应对豆芽明确“身份”和监管标准。

其实不仅仅是一根豆芽,依法行政要求所有立法、立标的工作,都应摒弃经验立法、政绩立法、封闭立法和主观立法,做到精确瞄准、正中靶心,不能留下“监管接缝”,让豆芽们蒙受说不清楚道不明白的尴尬。 

责任编辑:赵婧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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