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2)

马克思主义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2)

摘要:马克思恩格斯指出:“在现实的历史中,那些认为权力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和那些认为意志是法的基础的理论家是直接对立的……那些决不依个人‘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和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

法律没有自己独立的历史。法和国家都是人类历史一定发展阶段的产物。马克思恩格斯指出:“私法和私有制是从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的解体过程中同时发展起来的。”所谓“自然形成的共同体形式”就是指原始社会的组织形式,如氏族、部落等,氏族公社的解体是法律起源的条件。他们还提出论断:“不应忘记法也和宗教一样是没有自己的历史的。”显然,马克思和恩格斯并不认为法是人类社会从来就有的,而认为法律的发展变化不能脱离社会物质生活关系的发展变化,市民社会构成国家的基础。

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法的继承性并不是一般如财产意义上的继承,不是照搬照抄,而是一种特殊意义的继承。“法和法律有时也可能‘继承’,但是在这种情况下,它们也不再是统治的了,而是只剩下一个名义,关于这种情况的明显例子,我们在古罗马和英国的法制史中可以看到许多。”因此,一方面,新法律对旧法律的继承,不是接受旧法的统治意志和统治内容,因为旧法所体现的生产方式和旧的统治事实已经不存在了,也就是说,对旧法的本质不能继承;另一方面,新法对旧法的继承,仅仅是一个“名义”或“外壳”,只是在形式问题如法律术语、法律技术等方面进行继承,或者说,只是法律文化意义上的继承。

人的自由发展是最终目标。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里提出了共产党人的最终目的:如果说无产阶级在反对资产阶级的斗争中一定要联合为阶级,如果说它通过革命使自己成为统治阶级,那么,在消灭这种生产关系的同时,也就消灭了阶级对立的存在条件,消灭了阶级本身的存在条件,从而消灭了它自己这个阶级的统治。到最高理想实现的时候,阶级消灭了,不再存在阶级统治,体现阶级意志性的法律也将自行消亡。马克思恩格斯所憧憬的,乃是这样一个社会:“代替那存在着阶级和阶级对立的资产阶级旧社会的,将是这样一个联合体,在那里,每个人的自由发展是一切人的自由发展的条件。”这就是法律的最后归宿,也是共产党人追求的最终目标。

总之,马克思恩格斯在这一时期的法学思想更加深入、成熟而自成体系,特别是形成了法学理论的核心观点——法的主观意志性和客观基础性相统一。

(作者系中央编译局西南政法大学政治学法学理论研究基地联席主任,西南政法大学党委副书记、校长)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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