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法律意识

领导干部要带头强化法律意识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事关我们党执政兴国,事关人民幸福安康,事关党和国家长治久安。因此,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强化法律意识,以自身的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依法治国的具体实践。

确立坚持依法办事理念,摒弃“长官意志”

在人民当家作主的国家里,成熟的政策应该定型为国家的宪法和法律,即要经过法定程序得到人民的确认。政策也应该服从宪法和法律。依法办事和按政策办事,总的说是不矛盾的。依法办事就是按党的正确主张和政策办事,按人民的意志办事。依法办事的理念强不强,说到底是党性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宗旨强不强。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就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但影响各级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更多的还是受“长官意志”的干扰,以及来自其他方面的干扰。 “长官意志”不能凌驾于宪法和法律之上。当然,要真正解决“奉命行事”的“长官意志”问题,解决对上级负责和对群众负责关系问题,实现两者的有机统一,途径有多种,而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依法办事教育,使之“内化于心,外化于行”,可以说是最佳选择。理论和实践反复证明,依法办事有利于处理各方面的关系。假如没有宪法和法律的规定,那么能办不能办,容易归咎到当事人。而有了宪法和法律的规定,能办不能办,那就是宪法和法律允许不允许了。

树立人民法治主体理念,增强依法办事能力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人民。作为公民,人民当然也要接受宪法和法律的规范。但是,首要的,人民是法治的主体。公民遵从宪法和法律,也是服从人民的整体意志。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人民除了采用人民代表大会的形式决定大事以外,执行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治理国家具体事务的权力,则被授予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在这样的民主框架之下,人民依法治理国家,在很大程度上就会具体化为依法治官。人民委托、赋予权力,这种权力赋予机制就要求对权力的受托人,即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依法进行管理。各级党员领导干部也应该有这样的敏锐性和觉知力。新形势下强调依法治国,关键要依法治理党员领导干部。党员领导干部始终明确人民是法治的主体,有利于坚持建设法治国家的人民民主性质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方向,有利于各级领导干部摆正自己位置,牢记自己是人民的公仆,把自己置于宪法、法律和人民的监督之下,也有利于在加强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过程中坚持群众路线,依靠人民的力量和智慧,把自己领导的地区、部门和单位按照依法治国的要求治理好。

固化权力服从宪法法律观念,解决“权”“法”混乱问题

法律与权力的关系始终是法治建设的核心问题。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最高意志的体现,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接受宪法和法律的监督。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有些领导干部缺乏法治观念,习惯于以权代法、以言压法和徇私枉法,其结果必然导致法治权威受到损害,导致社会上信访不信法、信权不信法,严重背离了法治精神,破坏了法治尊严。为此,必须加强和改进党员领导干部的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教育,必须不断明确宪法和法律是人民最高意志的体现,权力的行使必须符合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人民有权力制定宪法和法律,人民也要用宪法和法律来约束和监督权力,权力应当为宪法和法律的实施服务。从本质上说,人民赋予的权力同人民制定的宪法和法律是不矛盾也不应该矛盾的。但是,现实生活的复杂性往往造成了权力与宪法、法律的矛盾与冲突。一般而言,这都是误用、滥用权力的结果。权力一旦成为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枉法、抗法的砝码,权力的性质就发生了异变,由为公众服务的工具蜕变成攫取私利的工具。因此,各级党员领导干部必须彻底消除“权”大于“法”的错误思想,真正确立宪法和法律至高无上的地位。要慎用手中的权力,慎待宪法和法律的约束,在宪法和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行使权力,并用权力去保证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如果出现权力挑战宪法和法律的情况,就应该坚决地站在宪法和法律一边,勇于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而不应屈从于不正当权力,向邪恶势力低头,令宪法和法律蒙垢。

坚定在宪法法律内活动理念,确保言行符合法规党纪

在依法治国的格局中,任何组织、任何人都没有置身于宪法和法律之外、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权利。党领导人民制定了宪法和法律,还要带领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如果制定宪法和法律的领导者、组织者都不能认真执行宪法和法律,那么宪法和法律还有什么严肃性、权威性可言?党必须模范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各级党员领导干部更应该做守法、执法、护法的表率。守法是公民的根本义务,更是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根本要求。在我们国家,不允许存在不遵守宪法和法律的特殊公民。在我们党内,也不允许存在不遵守党章党纪的特殊党员。以为担负一定的领导职务,就有了超越于宪法和法律之上的资本,认为宪法和法律与己无关。毋庸讳言,这种特权思想在极少数党员领导干部的思想深处是有一定市场的。因此,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必须强调的关键问题是教育干部。越是领导干部,就越应该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把自己置于宪法和法律的约束与监督之下。公民在宪法、法律和制度面前人人平等,党员在党章和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确保党规党纪严于国家法律成为新常态,在进一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成为各级党政领导干部铭记在心的座右铭,成为弘扬法治精神、传承法治文化的有价值样本。

(作者系中共辽宁省委党校教授、省党建研究会特邀研究员)

责任编辑:郑瑜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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