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法治建设水平

摘要: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16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培根就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段话也被习近平总书记所引用,他强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在新的历史机遇期和条件下,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成为全党、全国各族人民和全社会最广泛的共识,在这个基础上,辽宁省委结合本省自身发展的现状和需要,以建设法治辽宁为核心,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提出了详尽的落实意见。其中,坚持公正司法是极为重要的内容。

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16世纪的英国哲学家培根就曾说过:“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虽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审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这段话也被习近平总书记所引用,他强调,如果司法这道防线缺乏公信力,社会公正就会受到普遍质疑,社会和谐稳定就难以保障。

当前,司法领域存在诸多体制性问题,影响司法公信力。而如果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够感受到公平正义,就必须要下大气力革新,消解司法领域中的障碍性因素,铲除滋生司法人员作风不正、办案不廉,办金钱案、关系案、人情案,“吃了原告吃被告”等破坏司法公信力的土壤。概括来说,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主要来自于三个方面:司法的地方化、行政化和非专业化。

对此,《意见》提出了以下要求:

1.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首先,要求我省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其次,在行政审判中,规范和监督政府的依法行政,健全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法院生效裁判的制度。再次,建立健全司法人员履行法定职责保护机制。司法人员职务法定,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法官、检察官调离、辞退或者作出免职、降级等处分,也不得要求法官、检察官提前离岗离职。

2.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一方面,要坚持中央明确的改革方向和政策导向,稳步推进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完善司法责任制,推动我省各地市区县法院、检察院人财物统一由省高院管理的改革试点工作。探索审判权和执行权相分离的体制改革试点,强化相对独立的强制执行机构。探索实行法院、检察院司法行政事务管理权和审判权、检察权相分离。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办理跨地区案件。另一方面,明确司法机关内部各层级权限,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法院设立审级制度改革,一审、二审和再审分别明确重点解决内容。探索建立法院、检察院办案人员权力清单制度,并明确各项权力行使的相应责任。落实法官、合议庭和检察官办案责任制,实现谁办案谁负责。

3.提高法治专门队伍的素质。为了培养一支又红又专的高素质的我省法治专门队伍,首先,通过适当提高初任法官、检察官的任职年龄、法律工作年限,以及严格按照法律职业准入制度,落实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来推进法治专门队伍正规化、专业化、职业化。其次,建立法官、检察官逐级遴选制度,在省一级设立由法官、检察官代表和组织人事部门代表以及社会有关人员参与的法官、检察官遴选委员会,实现法官、检察官遴选机制与法定任免机制的有效衔接。加快建立符合职业特点的法治工作人员管理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系,建立法官、检察官、人民警察专业职务序列及工资制度。

坚持司法公正,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我省在新的历史起点上结合自身特点就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所采取的方针和策略,完全符合并立足于党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全局性部署,这必将有助于全省经济社会民生的共同繁荣与进步,也是建设富庶文明幸福新辽宁的坚实保障!

责任编辑:周艳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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