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立法为反家暴提供重要支持

广东:立法为反家暴提供重要支持

摘要:为反家暴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指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形式,这种既对身体又对精神都加以保护的规定能够有效涵盖受害人的全面利益。

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新闻发布会上,发言人傅莹在回答中外记者提问时表示,家庭暴力是社会的隐痛。所有现代政府都要面对这个问题,我国在制定第一部反对家庭暴力的专门法律,征求意见稿已经出台并向社会公布,有望在今年8月份的全国人大常委会上提交审议。

同一天,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关于办理家庭暴力案件的意见明确,对正在进行的家暴采取制止行为,只要符合刑法规定的条件就应当依法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防卫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且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或免除处罚。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因遭严重家暴,身体精神受到重大损害而杀害施暴人,可以认定为故意杀人“情节较轻”。这是我国首次以意见的形式明确了家庭暴力中反暴力者的暴力行为具备一定的正当性,应当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涉及家庭暴力的故意杀人案件,占到全部故意杀人案件的近10%。在现实中,家庭暴力比我们想象的严重。在传统文化中,打老婆孩子常被视为“家务事”,而旁人在目睹这种暴力时,也多半是袖手旁观,不会将它与违法犯罪联系在一起。而且,施暴方与受害者之间保持着夫妻关系或赡养关系,受害者受制于经济因素或者舆论因素,也不希望事情闹大,一再隐忍。正是认知误区模糊了家庭暴力的性质,施暴者逐渐认为打人是正常的,而受害方也在挨打过程中接受了“被打”的宿命,丧失了信心。受害者不是不想摆脱暴力,而是因为他们缺乏外界支持,担心在求助时还可能受到二次伤害,久而久之都把暴力看成是生活的一部分事实。但随着社会发展进步,家庭暴力被纳入社会管制范围,为弱势一方反抗暴力提供了支持。

立法正是反家庭暴力中最为重要的手段。其实对于家庭暴力,我国法律早有禁止性规定。2001年修改的婚姻法第一次在基本法层面明确规定禁止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对施暴者的行政处罚。但施暴者的脚步显然没有放缓,在现实中更出现了受害者因为不堪施暴者的长期折磨,一怒之下杀害施暴者的案件,种种惨痛的案例让杀人者在接受法律制裁时也饱受社会同情。公检法司四部门联合出台的意见对于这类案件的现实意义是巨大的,赋予反暴力者的暴力行为一定的正当性,遭受家庭暴力后为防止再次遭受家暴或摆脱家暴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可以酌情从宽处理等,都是在帮助受害者更好地使用法律武器。在过去,正是因为拿起刀比拿起法律武器容易,才会致使一些长期受害者不顾一切玉石俱焚,反而深陷牢狱。

为反家暴立法是必不可少的。征求意见稿加大了对受害人的保护力度,指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两种形式,这种既对身体又对精神都加以保护的规定能够有效涵盖受害人的全面利益。但囿于传统“家丑不外扬”的思维,立法的难度也是有目共睹,取证难、举证难的问题如何解决?公权力介入的界限在哪里?非婚同居成员的暴力行为应否纳入反家暴法?当然,随着反家暴法正式出台,家暴成为一个全社会同仇敌忾的行为,受到家暴侵犯的人群会不断减少,敢于拿起法律武器的受害者会越来越多。这正是我们所期望实现的。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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