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个全面”是实践论、方法论、辩证法的有机结合

“四个全面”是实践论、方法论、辩证法的有机结合

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是一个系统的有机整体,其内在逻辑极为清晰,其中的“全面”一词寓意非常深刻,必须辩证理解。

一是社会重大关系协调中的“全面”。“四个全面”相辅相成、相得益彰,是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的新方略和与时俱进的新理论,是马克思主义与中国实践相结合的新飞跃。“四个全面”中,“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纲领性目标,“全面深化改革”是社会发展的不竭动力,“全面从严治党”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引领,“全面依法治国”是社会发展的制度保证。以“深化改革”之“全面”、“从严治党”之“全面”、“依法治国”之“全面”,推动小康社会之“全面”,能够使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动力支持、制度保障、方向引领融为一体。

二是整体和局部相统一的“全面”。“四个全面”描绘了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整体布局和基本方略,也对各方面的协调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是一整套反映当代中国发展实际的独特的思想体系。它在宏观层面上要求物质文明、精神文明、政治文明、生态文明和社会文明的协调统一;它在具体层面上要求社会各阶层、各群体、各部分的协调一致和共同发展。

三是当前发展与长远发展相统一的“全面”。“四个全面”的价值目标,不仅是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法治、加强党的建设解决当前的社会保障、医疗卫生、环境治理、反腐倡廉等方面的具体问题,更关注对社会持续发展的整体秩序、体制机制等的规范性和规律性问题,体现了社会发展的阶段性和连续性的统一。从较长时期看,“四个全面”中的“全面”表现为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与社会全面进步;从当前发展看,“四个全面”中的“全面”表现为质与量、内容和形式、现象和本质全面展现;如果放眼世界,可以看出“四个全面”的全球视角和未来关怀,其中的“全面”是与追赶世界发展潮流相联系的。

四是经济建设新常态视角中的“全面”。习近平总书记的“四个全面”是在把握中国社会发展脉搏的基础上,以及充分认识中国社会发展态势的基础上而提出的重大战略布局。“四个全面”的要求不是应景之作而是经常措施,不是一时之想而是长远大计。在社会发展、深化改革、依法治国、党的建设中,都包含着新常态理念,每一个方面都要经常性地做好耐心细致的工作。因此,“四个全面”与经济建设新常态思想互为表里,各个方面的协调赋予社会发展更多的现代意识和特征。

总体上看,“四个全面”中的“全面”,体现了实践论、方法论、辩证法的有机结合,体现了发展方向、发展方式、发展路径的有机结合,是高举远慕、慎思明辨的思想表达。风正扬帆正当时,海晏河清在眼前。我们相信,在“四个全面”思想的引领下,中国社会必将迎来新的全面的发展和全面的提升。

责任编辑:董洁校对:张少华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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