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性”的理由

自由裁量权不是“任性”的理由

全国两会一结束,李克强总理就来到国家工商总局考察。除了再次力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总理还强调“坚决防止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提升执法公信力”。为什么总理会点名这两个问题,并与公信力挂钩?很显然,在当前推动发展的“双引擎”中,重新校准政府公共产品、公共服务的精准性,划清依法行政的边界,已经关系到发展全局。

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的危害在哪里?最近,某连锁酒店企业的CEO在微博上发表长文,痛诉在企业经营中所遇到的种种不透明执法、各自为政和行政执法权滥用。虽然,其中指出的一些具体事例还有待核实,但不难看出,在具体的行政监管中,由于存在太多模糊空间,给企业经营造成了不必要的负担。所谓每到“三节”要孝敬方方面面,不同企业受到区别对待,灰色中介活跃于弹性的执法空间中,经营者感到“憋屈”……这些现象,恐怕不完全是言过其实。就连马云、郭广昌这样的商界大佬,都要抱怨说不怕市场,就怕“一张纸”。可以想见,中小微企业是何种生存环境。

不可否认的是,执法中的弹性和选择性,都与行政自由裁量权相关。不过,要纠正弹性执法、选择性执法,并不是取消行政自由裁量权就能解决的。基层治理实情千变万化,新现象、新事物层出不穷,社会治理任务繁重,立法相对滞后,且不可能做到面面俱到。为弥补立法的不足,就必须赋予行政执法一定的自由裁量权,这也是发挥行政执法者主观能动性、实现社会公正的需要。

另一方面,人类几千年的历史经验表明,“每个被授予权力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并且易于将他的权力用到极限”,行政自由裁量权也不能例外。我国80%以上的法律,90%以上的法规和规章,都是由行政部门负责执行。体量如此庞大的自由裁量权,如果被错误地视作是可以“任性”执法的空间,不仅违背依法行政的本意,还会严重干扰社会发展秩序,形成权力寻租,侵吞社会财富。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自由裁量权需要在实践中获得更精准的定义——即,这是行政创新的空间,而不是肆意而为的地带。每一项具体执法都应该体现立法精神和透明公正,遵循必要性、适度性和比例性原则,要拿得出评判标准和依据,可以经得起各方监督。对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者,要有切实可行的责任追究制度。

应该说,深化改革以来,各级政府通过不断简政放权,梳理各种规章制度,已经大幅压缩了行政执法的弹性空间。目前,除了进一步削减不必要的事前行政审批,更需要进一步完善事中、事后的监管制度,特别是要转变政府扮演的角色,大力增加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供应,突出公正性、透明性和普惠性。我们要深刻领会总理所说的——推出更多便民利企的“好菜”、“新菜”,不该只是一些优惠政策,还应该包括了政府自身的改革创新,更科学地善用各项法律授予的权力,为社会提供“量体裁衣”的公共服务。只有政府更好地坚持依法行政,“双引擎”才能齐头并进。

责任编辑:艾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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