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安全监管工作计划安排
(一)春节后复工复产工作。按照县委县政府总体安排,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煤矿复工复产有关工作的通知》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切实抓好2015年春节期间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有序启动煤矿隐患整改、复工复产工作。
(二)开展行政审批。根据各矿实际,按要求开展采掘作业头面核定及变更、隐患整改、隐患复查、恢复生产等各项行政审批工作。
(三)日常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初步计划,在第二季度开展安全大检查,结合倒风季节和汛期气候特点,开展以瓦斯治理和水患治理为重点专项检查;同时按照上级部门要求及安排,适时开展季度大检查和其它专项检查。并根据安全监管工作需要,适时、合理安排日常安全检查。
(四)专家会诊。3-11月,根据工作安排按照每月会诊煤矿3个的原则,组织县矿山技术专家组成员开展煤矿专家技术指导服务活动,全年计划组织专家会诊至少28矿次。
(五)其它。配合省、市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开展联合安全监管监察执法行动、三项建设验收、建设工程达标验收等工作,并结合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新任务,及时采取安全生产保障措施。
(六)安全监管矿井计划。
1.以总工联系片区、煤炭矿山股工程技术人员联系乡镇任务对口安排为主,同时兼顾其它相关工作进行统筹安排。
2.以安全检查、行政审批、复工复产验收、联合执法检查、专家会诊等多种方式开展煤矿安全监管,按照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原则进行计划安排。详见《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15年煤矿安全监管工作计划表》。
3.省级重点监管矿井按照每矿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原则进行安排(重点监管矿井名单以省市文件为准)。
五、安全监管要求
(一)严格落实监管计划。监管计划表中每月安排的监管矿井原则上应按照安排落实到位,同时可以兼顾整个季度安全监管工作开展情况适当调整,但必须确保每矿每季度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监管工作。
(二)在监管计划安排当月,停止井下作业的矿井和未启动的矿井,其监管计划可适当予以调整,可以采取地面巡查、督查的方式开展监管。
(三)日常安全监管工作要以满足煤矿安全工作需要为准则。在客观需要和有条件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增加监管工作任务。
(四)安全监管必须严格标准。复工复产验收必须严格标准;对安全监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必须严格按规定进行处理,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的矿井必须依法实施停产整改或者停产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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