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化国家粮食储备的目标与功能。调整国家粮食储备管理体系,明晰中央储备和省级储备事权划分,中央储备只承担战略储备任务,省级储备则承担后备储备,副省级以下政府不再承担粮食储备责任,实现扁平化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此外,应严格剥离中储粮公司的非储备业务,强化粮食储备宏观调控职能。
为保障粮食安全,不能仅仅强调中央政府和主产区的责任,而应重构粮食安全的责任分担体系。应对各个省区市尤其是“主销区”的生产责任,如产量、播种面积、社会化服务、转移支付等作出具体的规定;并将粮食生产者、综合性合作社、粮食生产大县以及普通的粮食消费者都纳入到这一安全责任体系之中。
加快《粮食法》出台。考虑到粮食不能被单一地定位为商品,仅用提高消费一般价格手段减少损失和浪费行为并不完全可取,应考虑用法律手段来加大对粮食浪费惩处。不仅如此,从生产、收储、运输到宏观调控等一切与粮食相关的经济行为都应在《粮食法》中得到明确的规定。
粮食生产利益重点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和粮食生产核心区倾斜。一是应将现行粮食补偿由“普惠制”向“专惠制”转变,对达到一定规模的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具有较强引领作用的粮食生产经营农民合作组织,辐射带动能力显著的种粮农业龙头企业应采取多种方式给予补贴,包括设立用于扶持粮食生产新型经营主体的各类专项基金;二是整合各类资金向核心区倾斜,重点搞好核心区的高标准农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建设。
(作者单位:中国农业科学院农业经济与发展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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