做有担当的“关键少数”

做有担当的“关键少数”

—— 全面推进依法治省系列评论(一)

摘要:青海的繁荣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支撑;青海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自省自励,做党纪国法的“明白人”,做有担当的“关键少数”。

青海的繁荣进步,离不开法治的支撑;青海的和谐稳定,离不开法治的保障。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全面推进依法治省,是历史赋予我们的政治责任,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自省自励,做党纪国法的“明白人”,做有担当的“关键少数”。

政治路线确定之后,干部就是决定因素。在全省领导干部依法治省培训班开班式上,骆惠宁书记着眼各级领导干部肩负的重要责任,直指一些领导干部在法治意识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各级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省进程中发挥引领带动作用提出了明确要求。我们一定要增强思想自觉、政治自觉和行动自觉,认真对照这些要求,坚持问题导向,紧密联系实际,查找症结根源,在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省中,充分体现“关键少数”的关键作用。

各级领导干部的法治素养和法治能力,领导干部的信念信心和实际行动,直接关系我省法治建设的总体进程和目标实现。抓住领导干部这个“关键少数”,就抓住了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牛鼻子”,我们一定要看到领导干部法治不彰的严重危害性,切实警醒一些领导干部法治意识淡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甚至徇私枉法等问题,深入思考自身的职责定位,顺应大势、积极而为,真正从现在做起、从自身改起、从实践抓起,引领全省上下形成推进法治青海建设的生动局面。

当前,全面依法治省的蓝图已经绘就,关键就看各级领导干部带头落实的成效。应该看到,对于法治建设,领导干部既可以起到关键推动作用,也可能起到致命破坏作用。领导干部必须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自觉把对法治的尊崇、对法律的敬畏转化成在谋划工作时的法治思维、在处理问题时的法治方式,做到在法治之下、而不是法治之外、更不是法治之上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要通过自觉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自身法治素养,推动我省实现治理能力现代化。

为政者须率先奉法。作为法治建设的“责任人”,作为党的执政权和国家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执行人”,领导干部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中举足轻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依法治省的方向、道路和进度。各级领导干部一定要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做尊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做学法的模范,带头了解法律、掌握法律;做守法的模范,带头遵纪守法、捍卫法治;做用法的模范,带头厉行法治、依法办事,自觉为全社会做表率,带领各族群众把各项战略部署、工作安排落到实处。

责任编辑:刘佳星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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