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规范层面体现了系统性和协调性的辩证统一
党内监督的法治化建设目标,就是要实现党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的“有章可循、有规可依”。通过逐步建立完善内容完备、结构合理、功能健全、科学管用的党内制度规范体系,推进党的建设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着力解决了党内法规建设存在的“碎片化”问题。2013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制定条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备案规定》。这两部具有“立法法”性质的党内法规,充分体现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的指导原则,从而为确保党始终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坚强领导核心提供了坚实制度保障。2013年11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了《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规划要求力争经过5年努力,基本形成涵盖党的建设和党的工作主要领域、适应管党治党需要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框架,使党内生活更加规范化、程序化和系统化。
着力构建系统完备的党内法规规范体系。进一步明确党章在党内法规的最高效力地位。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党章就是党的根本大法,是全党必须遵循的总规矩”。在党内法规体系中,中国共产党章程是党内法规的根本大法,是立党、管党、治党的总章程,构成党治国理政的政治基础,具有最高的党内法规效力,是全党必须共同遵守的根本行为规范。
进一步明确了党内法规的制定重点和体系。《党内法规制定工作五年规划纲要》的内容,涵盖了党的建设的各个方面,包括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和民主集中制建设共六大方面的三十七项,以保障党员权利、发展党内民主、改革用人制度、加强基层组织、推进作风转变、规范权力行使、严明党的纪律、强化党内监督为重点,为解决干部群众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提供制度安排。
进一步明确了党内监督法规与法律体系的有效衔接。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这就要求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严格遵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内在统一,同时要与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实现联动格局。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努力使之与国家法律法规相衔接、相协调,并通过立法程序,逐渐将经得起实践检验的党内规范转化为法律法规,增强法规执行的强制性和约束性。
执行层面体现了权威性和严格性的辩证统一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再好的法律和制度也会因为得不到遵守而不起作用,甚至形同虚设。”任何制度的效用取决于制度执行力,只有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才能增强实效、彰显价值和树立权威。
提高制度执行力是确保党内监督权威性的关键。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有法得不到执行比没有法影响更坏。”因此,党内监督制度运行的关键环节就是要认真组织贯彻执行。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央通过进一步规范巡视监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水平,将党内监督制度建设与党内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制度、民主测评制度和报告工作等制度规定相结合,从而实现了党内监督与党的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形成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有机整体,实现了党内监督和社会监督、党员监督和群众监督的有效整体。
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严格执行党内监督规范。认真履行“两个责任”,深入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要求各级党委必须严格依据“党内法规”要求,切实养成在法治轨道上用权、在纪律约束下工作的习惯。严格承担全面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主体责任。班子主要负责人要认真履行好第一责任人的职责,班子其他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起主要领导责任,形成责任分解、检查监督、倒查追究的完整链条。各级纪委作为党内监督的专门机关,必须善于运用法治方式推进纪委监督责任的履行。
坚持法治思维方式,建设法治化反腐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要善于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反对腐败,加强反腐败国家立法,加强反腐倡廉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让法律制度刚性运行。”针对当前腐败现象易发多发的重点对象、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一步实现党内监督建设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要善于运用法治方法抓作风建设,注重制定新的制度、完善已有的制度、废止不适用的制度,切实构建起科学完备的制度体系。
(作者分别为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山西大学马克思主义研究所博士研究生。该项目为山西省2014年度高校人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项目《十八大以来习近平党的建设新思想研究》,山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2014年度重点课题《习近平党内监督思想研究》阶段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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