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2)

司法自信与司法公信(2)

树立司法自信以提升司法公信

从宏观层面上看,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我们不得不思考,司法自信的力量源泉何在?党的十八大鲜明提出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道路关乎司法工作的前途与命运,2015年4月中央部署的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强调,“要坚持走具有中国特色、符合司法规律的改革之路,在党的统一领导下,从基本国情出发,尊重司法规律,努力创造更高水平的社会主义司法文明”。可见,“三大自信”是司法自信的根源,也是司法公信生生不息的动力源泉,具有宏观性、全局性的战略意义。

从微观层面上分析,树立司法自信,更多需要司法机关及工作人员自身的努力。首先,司法工作人员应当不断提升自我修养。自信以自身修养为前提,并通过内在素养表现出来。司法工作人员要有耐心,给当事人信赖的感觉。其次,司法机关应当严格依法公正办案,让人民群众在司法机关承办的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公平与正义。再次,增强司法工作人员职业归属感和安全感,不断激发他们的工作动力与不竭信心。最后,司法机关应当处理好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加强与社会组织和特定人群的联系和沟通。应当广开言路,进一步扩大司法民主,还要尊重媒体,理性对待和正确接受媒体监督。

总之,司法公信力的提高是一个长期累积的结果,只要我们坚定司法工作的道路自信、理论自信与制度自信毫不动摇,并通过切实举措,将心理上的自信转化为思想上的坚定,并进而形成行动上的自觉,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任务一定能够完成。

(作者单位: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

责任编辑:佘小莉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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