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互联网+”时代网络食品安全监管

摘要: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可审查其许可证,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

食品安全关系群众切身利益,关系社会稳定。对网络销售的食品,如何加强安全监管,成为“互联网+”时代的新课题。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修订的《食品安全法》,要求网络食品第三方交易平台对入网经营者实名登记,明确管理责任,依法可审查其许可证,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做出了规定。笔者认为,新《食品安全法》的规定参照实体市场监管的市场准入式监管模式,赋予第三方交易平台管理的权力和义务,将对中国互联网经济产生巨大的影响。然而,只是照搬线下的监管模式,实名登记并审核有关生产者的证照,还不足以有效改善当前的网络食品安全现状。

实际上,在网络食品交易平台中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价格信息被凸显出来,而食品质量信息却供给不足。这种不足既包括食品质量信息的数量匮乏,也包括质量信息的可信度不够高。经营者自己提供的质量信息主要存在可信度不足的问题,而第三方和政府机构提供的相关质量监测数据则表现为数量匮乏。在这种环境下,消费者做出质量的判定,要么依靠产品的人气来推测,要么依靠体验后的反馈。但是,这两种办法都无法真实地反映出食品的安全状况,例如,重金属超标等问题光靠眼睛看,靠嘴巴尝,靠跟人气都无法判定,只能够通过检验检测。此外,很多安全隐患具有滞后性,只有长期食用才会暴露出危害。有人认为,靠市场竞争也能保障网络食品安全,即当消费者感知到食品安全质量问题,然后在经营者之间进行调整选择,或者等到食品安全事故发生以后,消费者无奈退出才对经营者产生影响。实际上,这些都是行不通的。

质量信息供给不足造成了消费者对于食品安全的追求无法通过消费决策有效表现出来,也不可能产生市场影响力。同时,互联网交易平台的价格信号供给过剩,不断地带来强刺激,导致了消费者需求的质量弹性低,价格弹性高。这一特点进一步影响生产者的行为选择,诱使其降低质量标准,压低生产成本,尽量突出价格低廉的优势,隐藏不安全的食品特征。微观个体的消费决策行为所带来的宏观效果就会造成网络食品供应产生劣币驱逐良币的市场趋势,在这种市场结构下,所有经营者生产低成本低质量的食品是优势策略。这是造成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真正原因。

食品安全质量信息是消费者的基本需求,改变劣币驱逐良币现象的关键是要将质量信息显性化,变成引导经营者进行安全生产的市场动力。也就是说,解决网络食品安全问题的关键在于必须确保质量信息供给充分,即要提供充足的、专业的、可信的质量信息,让消费者对质量的敏感性转化为实际的消费行为,从而影响改变生产者的生产行为。

实际上,不论在线下交易还是在网络交易中,食品质量信息供给不足的问题都会存在。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市场准入监管能对企业生产资质做出一种认定,但对食品质量信息的供给却不充分,经常发现获得证照的经营者不一定会守法经营,这就反映出市场准入式监管面临的普遍困境。新《食品安全法》虽然赋予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责任,但是当前许多第三方交易平台缺乏必要的专业性和独立性,提供的食品质量信息对公众来说接受度可能偏低,仍然会造成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因此,在“互联网+”时代,治理思路应该是基于互联网经济的特点,以质量信息供给为着力点来进行制度设计,在食品质量安全信息的供给、收集与反馈方面,通过政府、企业、社会组织的协同合作来确保提供充足的、专业的、可信的质量信息。这需要完成三项基本工作:第一,提供专业化的食品检验检测信息,及时向公众公开;第二,提供食品安全信用担保,确保在出现食品质量问题时由担保机构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三,提供企业安全生产规范化的信息,企业必须接受外部监督。唯有如此,才能达到社会共治的效果:企业能够根据监测的标准进行规范管理和流程再造来不断提高食品质量;消费者能够及时获得食品质量的安全类信息;监管部门对经营者、第三方交易平台及社会组织提供的质量信息提出基本要求,保证食品质量信息公开、及时、充分,并定期审查其真实性与有效性,教育消费者与生产者更多地关注质量,在市场准入式监管的基础上加强基于食品质量的监管,共同建设一个安全、有序、良性互动的市场。

责任编辑:覃磊校对:总编室最后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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